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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打工遭遇黑老板 讨薪碰上糊涂官
2009-03-30 09:35: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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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风县农民工新宗乾经过某职介中心介绍,被西安大庆专运公司招聘为汽车配件库房管理员,约定月工资1500元。然而三个月未到,老板却收走库房钥匙,工资一分未给将其辞退。新某到某政府监督部门投诉,以为能讨回个公道。不料,接待人员把公司老板叫来,当着新某的面竟说: “西安市每月最低工资就600元,你只要给够他600元就不算违法,不必给他那么多”。此话一出,令新某哭笑不得,真是打工遭遇黑老板,讨薪碰上糊涂官。
    他万般无奈,向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经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判其胜诉。当他拿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去与老板协商,但老板对仲裁的裁决仍然是不理不睬。无奈中他请求工会主持公道,依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评析
    此案涉及多处违犯 《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则违犯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劳部发[1994]489号文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随意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但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而是无任何理由随意辞退员工,一句话就叫走人。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贷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支付工资的最低标准,是对劳动者实施工资保障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部发1993年11月24日发布的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 [1993]333号第三条对最低工资定义为,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案由于用人单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发此起劳动纠纷。而某监督部门的公职人员适用法律不当,致使矛盾升级,都反映出其法律观念的淡薄。(李承华 苏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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