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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眼泪挽不回工伤待遇
2008-12-08 09:27:4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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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上午,天空下着小雨,家住长安韦曲的刘伟 (化名)父子来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上访,含着眼泪向接待人员讲述了刘伟的不幸遭遇,希望得到工会的帮助。
    2007年新春过后,23岁的农民工刘伟来西安市找工作,被某物流公司招聘当库管工,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月薪为750元,单位给他发了张商业银行的银联卡,规定每月的28号把他的工资打到卡上。干了两个月,工资都按时的能从银联卡上取到,刘伟很高兴,这个单位不拖欠工资。然而2007年8月4日,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上午10点多钟,刘伟正在库房搬货,一辆满载货物的铲车从他身后经过,或许是库房的灯光较暗,或许是货物装得太满,铲车司机没有看到正在搬货的刘伟,从刘伟身后把他撞倒在地,刘伟当时就感到自己的左腿不能动弹。工友立即把他送到西安铁路医院,经X光透视,为左腿骨折,一块骨片碎断,需加钢板固定。单位领导当时让会计拿了张一万五千元的支票到医院,让他安心住院治疗。25天后出院结账,花去13500元,领导让他回家休养,身体恢复了再去上班,每月工资照发。2008年春节过后,单位还与刘伟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噩梦也就从续签劳动合同后的3月份开始。因为3月份刘伟没有从银联卡上取到他的工资。善良的刘伟还认为可能是单位漏打了。待到四月份发工资时,卡上还是没有。这时刘伟有些着急了,他打电话问工友,工友都说领到了,唯独他没有。问库房主任,主任让他问公司老总。他打电话到公司,公司管财务的人说把他的工资打到他库房主任的卡上了。他心想,既然打到库房主任的卡上了,那工资还是发了。加上腿伤还没有好利索,一走路就痛,很不方便,刘伟想等到8月份去医院复查取钢板时再找库房主任要也不晚。等到今年8月他去向库房主任要工资时,他才发现问题远非他想象的那么简单,库房主任告诉他,他住院花费13500元,保险公司只赔了6500元,还有7000元没有报销,加之他从去年9月份开始就没有来上班,公司已经另外雇了人来顶替他。“公司从今年3月份开始把他的工资打到了我的卡上没错,那是为了等凑够了7000元交回公司冲账。”听到库房主任的一番话后,刘伟当时就懵了。他哭着给他爸打电话,他爸从长安县赶到物流公司,管财务的经理告诉他们,这是老总的意思,目前老总在上海出差,要到9月份才能回来,等老总回来后再商量吧。无奈他们父子只好先回去。
    今年9月2号他们再次到物流公司,老总回答他们的是,公司够照顾你的了,帮你治疗不说,出了事故不上班还照样给你发了半年的工资,你还要怎么样?没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就算不错的了!父子俩当时气得半天没有缓过神来,到头来,是我们出的事故?公司还白养活了我们半年?这个理找谁说去?回到家里父子俩抱头痛哭。没有工资,日子咋过?腿上的钢板还要做第二次手术才能取出,这该咋办呢?
    哭也不解决问题,后来听别人说,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父子俩这才于今年9月12日来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寻求工会帮助。
    听完父子俩的哭诉,信访人员十分清楚,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事故,可惜错过了申报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还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这件事的坏就坏在用人单位采取
    的蒙骗手段上。先掏钱送你住院治
    疗,后让你在家休养工资照发,还续
    签了劳动合同,让善良的人们感觉到
    用人单位不错,心存感激而忽略了依
    法维权。其次错在受害者不知法、不
    懂法、不知道依法科学维权上。否则,刘伟父子的哭诉就不会出现。尽管信访人员对他们的遭遇十分同情,并帮他们出主意,以劳动合同,银联卡为证据为他们代写诉讼状去劳动仲裁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仲裁委以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看到刘伟父子俩从劳动仲裁委回来时的伤心痛哭,信访人员也很无奈。法律不相信眼泪,眼泪也换不回刘伟的工伤待遇。但愿从民事诉讼的角度上,看能否帮刘伟讨回一点公道。 (邹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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