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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我的假期我做不了主”
2008-12-01 09:27:3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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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工人报在9月10日和9月17日连续报道过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现实中,部分职工却没有领到这笔钱。“十一”假期过后,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接到了很多热线电话,反映国庆节不放假,加班拿不到加班工资的问题。
    在西安南郊某建筑工地打工的商南农民工刘愣娃(化名),“十一”长假一天也没有休息,因父亲生病住院,请了两天假去照顾,结果发工资时被扣去了60元,他问工头,“加班不给钱,请假就扣钱,这合‘法’吗?”工头反问他,“你知道啥叫‘法’吗?老板的规定就叫‘法’。你一个月900元,一天就是30块钱,请两天假扣你60元,你还委屈啦?你觉得不合‘法’可以走人嘛!”刘愣娃打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的热线电话,希望工会能告诉他“法”是怎么规定的。
    西安的刘先生给工会打电话诉说这个长假他心中的郁闷。他在合资企业工作,他们企业偏偏1、2、3号加班,每天给一百元加班费,弄得他老爸“十一”过七十大寿都参加不成,本来一家人计划好的,高高兴兴、团团圆圆为老爸庆贺七十寿辰,结果因他没有到,连张全家福的照片都没有照成,他说:“要钱有啥用,钱又买不到团圆。”
    在西安某大型电子产品集团工作的吴先生,打热线电话反映,今年国庆长假,正赶上奥运会、残奥会胜利闭幕,“神舟七号”载人飞船凯旋,他们几个同学很受鼓舞,相约准备乘国庆长假去游华山,也算是一种庆贺方式。可单位为了抢任务,非要让他加班,不仅不能如约去游华山,连“十一”小妹结婚都参加不成,让人非常扫兴,都说 “我的假期我做主”,可“我的假期我却做不了主”,沮丧极了。
    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的工作人员说:“以上几个热线电话,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的一些企业,在“以人为本”的今天,对职工关心不够,对 《劳动法》执行不力。”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加班,应发30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如不能补休,应发200%的工资。就国庆节而言,1、2、3号为国家法定节假日,这三天加班应发三倍应得的报酬。其余四天即29、30、4、5号为休息日,应发二倍的报酬。对于农民工刘愣娃来说,他的月工资为900元,国务院规定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那么他的日工资应为900元÷21.75天=41.4元/天,1、2、3号三天的加班应得为41.4元×3×3﹦372.6元,29、30、4、5号四天的加班费为41.4元×2×4﹦331.2元,7天的加班费应得为703.8元,这样计算的劳动报酬才是合法的。企业发给他节假日每天工资30元是不合法的。同样的道理,前面某合资企业的刘先生,1、2、3号加班,每天给100元是否合理,也可以参照刘愣娃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去计算一下。
    《劳动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早做了明确的规定,然而10多年过去了,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在一些企事业单位里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这的确值得劳动执法部门深思。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9月1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又颁布了该部成立以来的第一号命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尽管《条例》的规定十分具体,但到各个企事业单位,会不会像对待节假日加班费那样,仅仅把它作为牌坊束之高阁,不予落实呢?我们试目以待。 (邹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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