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于9月8日报道的 《为讨要被无端剥夺的劳动权利;女干部石莹与兄弟公司对簿公堂》一事近日有了下文,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对此案做出了裁决。
标号为陕劳仲案字 [2008]第186号的裁决书中写道,“2008年2月18日西安兄弟标准工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兄弟标准)确认不与石莹签订劳动合同,石莹办理了离职移交手续,且双方此后均不再履行劳动义务,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合同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08年2月18日终止。”
也就是说,这份裁决书裁定石莹与兄弟标准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按照这个逻辑推理,那么石莹要办理退休手续,就应该与兄弟标准无关。
因此石莹想要办理退休手续,则必须回原单位,即中国标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标准公司)去办理相关手续。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一方面这份裁决书认定石莹在2007年12月27日与标准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也就说石莹已经和标准公司通过协议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在石莹与标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她并没有像协议中写明那样的与兄弟标准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石莹告诉记者, “我当初和标准公司之所以要签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就是因为他们说,如果不先签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就没有办法和兄弟标准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我从1995年就开始在兄弟标准工作,我会同意这样做就是为了在兄弟标准继续 ‘合法’地工作下去,因为从今年年初开始施行的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必须和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和标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因,我的目的是要和兄弟标准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果,可是现在因果完全被切断了。如果早知道是这样的话,我根本不会和标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石莹的委托代理人金玫告诉记者,“现在与石莹情况类似的职工在兄弟标准还有好几个,他们也即将面临退休,所以他们也都害怕公司用和石莹同样的处理方法来对待他们。” 职工将自己的大好年华奉献给了企业,可是到头来竟落得这样一个老无所依的境地。这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该出现的现象,更不是一个提倡和谐、追求和谐的社会所能容忍的现象。
现如今这份劳动争议仲裁书的裁决,使石莹面临一个尴尬的境地,她
成了一个没有单位的人,无论
是兄弟标准还是标准公司和她
之间都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管
石莹是想继续上班还是办理退
休手续,她都根本不知道应该
去找谁,究竟她的劳动关系的甲方应该是谁?究竟石莹的劳动关系应该归往何处?
由于不服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石莹已经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本案将于今年12月4日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案情的进一步发展。本报记者 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