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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部分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花样不断翻新
2008-05-26 09:25: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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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法定退休5年的女工续签三个月合同
    45岁的女工周英,日前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诉说:她原来是国有企业职工,1998年因单位改制为合资企业,自己被分配到合资企业担任销售处统计员,1998年第一次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其后每年续签一次一年期的合同。2007年12月合同即将到期,自己主动找领导协商续签合同,领导说让劳资部门处理,于是她找到劳资处协商续签合同问题,负责人告诉她,所有员工暂时签三个月短期合同,直到今年3月合同到期,她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一分钱的经济补偿。单位的这种做法让她感到很不明白,同一个单位为什么执行两样政策,对中层干部终止合同都补偿5万元,为什么对工人身份的她却不给任何补偿?为此她特来咨询。
    面对单位的这种做法,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与其续签三个月的合同是与法相悖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周英已接近退休年龄,单位续签三个月合同显然规避法律责任,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有病就扫地出门
    26岁的朱某手拿医院诊断书、药费单,叙述了她的遭遇。2002年中专毕业后,经三方(校方、厂方、个人)共同签订协议,被西安某测绘局录取干电子测绘员,单位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工作繁忙,经常日工作十多小时,从没有加班费,由于年轻身体好五年来已成为企业中坚力量,多次受到表彰和奖励。2007年10月因查出有肾病住院治疗15天,出院后仍需治疗,在征得单位同意后休养1个月,在此期间单位负责人电话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在没有任何心理准备也没有细看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了名字,却被告知是补签07年3月至08年3月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单位的这种做法让她感到心痛。
    依据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陕劳险发[1995]18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按照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发给。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依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朱某在病假期单位不应该解除合同,应支付70%的工资,医疗期至少为三个月。辞职押金难要回张某,2007年5月应聘某报社送报员,交押金3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300元加提成。张某早出晚归,半年干下来提成很少,生活艰难,今年元月,张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报社以半年业绩平平,给其签订3个月短期合同,张某认为单位至少应签一年的合同,与报社多次交涉无果,只好选择提出辞职,而部门主管让其找到接替的人后再离开,否则押金350元不退。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我省2007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540元。显然该单位的做法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相背离。
    文中的三个案例让我们看到,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还在不断出现。面对现在就业难的现实,劳动者处于就业的弱势地位,当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与单位依法对抗。因此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本报记者 毛静 通讯员 田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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