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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工作13年后我怎么就成了委托合同当事人?
2008-04-28 09:29: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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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岁的乡村邮递员唐晓留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会有和单位对簿公堂的一天,他已经在略阳县邮政局峡口驿邮政所担任邮递员13年了。在这期间,他曾于2001—2003年连续三年被县邮政局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夸张地说,这个老实巴交的汉中汉子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邮政工作。辛苦工作13载 却遭单位裁员
    2007年11月29日,略阳县邮政局却以唐晓留的年龄偏大为由,要求与他解除劳动关系。13年来,县邮政局从未与唐晓留签订过劳动合同,也从来没有给他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在此期间,唐晓留也曾多次找到邮政局的领导,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可是被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掉了。其实早在2007年3月,唐晓留就已经因为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向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乡村邮递员的工作是十分辛苦的,每天都要骑着摩托车在乡间往返80多公里,无论日晒雨淋,他们都必须风雨无阻地将邮件和报刊送到收件人的手中。就在2007年底的时候,略阳县邮政局将唐晓留和另一名老邮递员一起裁掉,先后招聘了3名年轻邮递员负责他们原来的工作。可是没多久,这3个人就因为工作累、待遇差而纷纷不干了。2008年1月27日,又有一名新招聘的邮递员辞职了。至此,在邮政局已经积压了5000余份报纸和700多封信件,由于邮递员人手不够而没有投递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县邮政局的领导又找到唐晓留要求他前往峡口驿工作,处理积压的报刊信件。为人厚道的唐晓留没有计较之前与单位的纠纷,他整理了4天,将积压的报刊和邮件装了满满的一车,逐一送到了订户的手中。
    2007年12月的时候,唐晓留找到略阳县邮政局的领导,希望县邮政局能够解决自己的问题。这一次,事情似乎有了转机,县邮政局的领导于12月15日给唐晓留写下了一纸承诺书,其内容如下:“我局承诺在2008年初继续留用你为我局劳务工(乡邮递员),各种待遇与同类人员同工同酬。但从现在起你不得鼓动他人,妨碍我局精简裁员,否则承诺书无效。”记者看到在这份承诺书上,赫然盖着略阳县邮政局的公章。可是,最终他还是逃脱不了被裁员的命运。
    单位说从未和唐晓留确立过劳动关系
    最令唐晓留感到不可理解的是,2007年3月他一纸诉状将略阳县邮政局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要求略阳县邮政局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手续。可是略阳县邮政局竟然辩称,唐晓留与邮政局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唐晓留在完成邮政局的委托任务后,领取约定报酬,从报酬的财务运转上体现和印证了委托合同关系的存在。略阳县邮政局因此主张,他们之间属于民事法律纠纷,而非劳动纠纷。
    对于略阳县邮政局的这种说法,唐晓留感到非常的失望。自己在这里辛勤工作了13年,可是竟然就这样被轻易地抹杀掉,自己辛苦工作奉献青春的单位竟然从来没有把自己当做职工看待,而只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想到这里,唐晓留的心里五味杂陈,他决心一定要为自己讨回公道。在咨询了略阳县黑河坝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后,他知道了原来自己和县邮政局的关系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是明确受到保护的。
    仲裁委为唐晓留的身份问题正名
    经过略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查,确认唐晓留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到略阳县邮政局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略阳县城区内报刊信件转递到峡口驿所属的乡、村的投递工作,工资按月发放,并提供给工作服、服务证明和投递专用自行车。工龄长达13年,连续工作至今,每年签订工作目标任务合同,月工资为537元,领取时被扣税17元。唐晓留在工作中工资按月发放,在管理上按正式工对待,曾连续三年被县邮政局评为先进工作者,并享受县邮政局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福利待遇等。
    因此,略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得出结论:唐晓留从开始在略阳县邮政局从事报刊投递工作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和县邮政局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唐晓留所承担的邮政投递业务量和工作时间上履行了劳动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属事实劳动关系。另外,唐晓留和略阳县邮政局已经形成长达13年的从属性劳动,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然而在工作内容上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略阳县邮政局提供的那份《县邮政企业邮政委托代理协议书》,从其内容上看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责任书。唐晓留与县邮政局订立的名为代办协议,实际上却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县邮政局认为是劳务代办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依法不能成立。因为劳务合同的订立有其随意性、临时性和短期性等特点。劳务人员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是不受用人方意志左右的,无须服从用人方的监督、管理和指挥,双方是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在报酬的支付方式上,当劳务人员在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而唐晓留的情况并不具有这些特点。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唐晓留和略阳县邮政局之间应为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唐晓留已经在略阳县邮政局连续工作13年,符合《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规定,故略阳县邮政局应当与唐晓留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奈的结局 单位拒不执行仲裁结果
    可是就在这份代表着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裁决书作出后,略阳县邮政局却一直没有任何反应,既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执行裁决书的内容,使生效的裁决书在他们这里成了一纸空文。
    目前,唐晓留已经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案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就他与略阳县邮政局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进行强制执行。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一步进展。本报记者 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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