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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2007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
2008-02-20 10:01:3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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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华为7000人辞职案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华为公司内部通过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至10月华为公司先后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10月开始至11月底实施,共计将有超过7000名在华为公司工作年限超过8年的老员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按照华为公司的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据华为员工透露,华为总裁任正非、副总裁孙亚芳在内的一批华为创业元老,也进行了“先辞职再竞岗”。
    此次“先辞职再竞岗”时,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都获得了华为公司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N为在华为工作的年限,打个比方,如果某个华为员工的月工资是5000元;一年的奖金是60000元,平摊给每个月就是5000元的奖金,假如他在华为工作了8年。那么他得到的最终赔偿数额就是10000元 (工资+年奖金平摊)乘以“8+1”,计90000元。而此次自愿辞职的老员工大致分为两类:自愿归隐的“功臣”和长期在普通岗位的老员工,工作年限均在8年以上。其中一些老员工已成为“公司的贵族”,坐拥丰厚的期权收益和收入,因而“缺少进取心”。
    由于这些老员工的收入相对较高,华为公司为他们辞工支付的赔偿费,外界预测总计将超过10亿元。由此引发了近万名员工集体辞职的所谓 “华为辞职门”事件,该事件随即成为2007年最受媒体关注的事件之一。
    华为公司的此次操作,被外界普遍认为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点评:
    严格意义上讲,该事件还不能算案件,但“华为员工辞职门”成为了2007年下半年的热点事件,甚至被媒体称之为可能成为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华为的操作方法,从《劳动合同法》角度看来,确实有规避十年工龄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嫌。从职业经理人或专业顾问公司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华为事件精神可嘉,值得尊敬。企业管理者为了企业的特定目的在符合法律的范围去做种种合法的设计与操作,而且在操作的过程中,注重与员工的沟通,并取得了大多员工的认同,无可厚非。但从法律角度讲,这个操作是否能实现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假设是这个目的),还有待商榷及将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细则或司法解释等的进一步界定。同时,面对《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要的问题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竟是不是洪水猛兽,值得用人单位这样去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风险?这些风险是不是通过劳动合同条款的科学合理设计、绩效考核制度、劳动纪律、管理流程的完善等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与短期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也有其更突出的积极效果和意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人单位去做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我们认为,与其规避,不如顺应法律规定,借助新法契机,进一步提升和改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人事管理体系。
全国各地:中央电视台、LG、沃尔玛、中石化、泸州老窖等裁员案
【案情简介】
    2007年下半年开始,包括中央电视台(CCTV)、LG、沃尔玛、中石化、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开始了大规模“裁员”。“裁员”的理由多种多样,但体现的法律表现形式大致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甚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裁员”的对象基本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老员工或者是所谓临时工、劳务工;裁员的规模在部分企业甚至超过了20%;“裁员”的结果也各不相同,有平稳解除或终止的,有解除或终止后转为以劳务派遣方式继续用工的,也有解除或终止后不满员工把公司告上公堂的……但无一例外的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及即将实施的背景下,这些沸沸扬扬的“裁员”事件引起了新闻媒体、政府部门、学者等的普遍关注,甚至引发起对于《劳动合同法》是否矫妄过头的讨论。
    ■点评:
    严格意义上讲,与华为员工“辞职门”事件一样,上述事件还不能称之为“劳动争议案件”,毕竟还没对簿公堂。但这些事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发生,却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劳动合同法》强调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长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则。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环境,对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上述有些企业的“裁员”行为,从法律上讲并不违法,都找到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从管理角度,这些“裁员”的操作是否符合企业的最大利益却值得商榷。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是企业发展最根本的资源。简单的“裁员”,是否真能解决问题?即使最后只剩下一名员工,用人单位管理行为的不规范,也仍然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应对《劳动合同法》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在新法的环境下,研究、思考如何更进一步全面规范、改进、完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强调更专业化、精细化的人力资源管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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