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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年底双薪”并不等同于“年终奖”
2008-01-16 13:24: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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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虽然都是属于劳动者的一种报酬待遇,但却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据介绍,两者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都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年终双薪就是固定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一般是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也是确定的,一般都是以年末的最后一个月为标准。年终奖是一种奖励,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进行发放,其目的是对员工的全年工作进行考核。

  目前,“年底双薪”一般是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一些企业没有这种福利制度。年终奖则是大部分单位都会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的资金。

    从理论上来讲虽然两者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都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也把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用不同的方法来纳税,可见这两者是不同的。

  年终双薪就是固定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是(本人一个月的工资)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年度最后一个月随12月份工资发放)也是确定的,不存在其他的发放方式和发放理由。年底双薪已经脱离了奖金的性质,成为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奖金有根本区别。奖金即奖励,是对员工的超额劳动和额外贡献的奖励。奖金是对员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年终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进行发放,其目的是对员工的全年工作进行考核。

  年底双薪视为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不是额外奖金。年底双薪就是把劳动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积攒下来放到年末来发。年底双薪并不对员工全年的工作进行考核,而仅仅只是把员工一年当中最后一个月的薪水变成了双薪。假设一个员工当年在单位工作了10个月之后离开,则他当然无权要求公司发放年终双薪,但是可以要求发放相应比例(5/6)的年终奖。
   
  “年底双薪”不可强制支付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王亚军解释说,关于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目前没有一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支付。但是目前的情况下,年终奖是多数单位在就业合同中就明文规定的,必须支付。 “年底双薪”只有一些福利较好的单位在发放。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解释,“年底双薪”不是一项法定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表述会发放“年底双薪”,那么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或规章承诺。

  税务专家:两种都要缴纳个税

  武汉江都税务事务所税务师徐新胜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年底发放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时,职工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都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缴税方式不同。”徐新胜举例说,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1600元。如果劳动者这个月的工资是1500元,就不用缴税,但是如果这个月发了“年底双薪”,就相当于他这个月的收入是3000元,而他应该交纳的所得税为3000元减去1600元,剩下的1400元再乘以税率。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年终奖可以将奖金平摊到全年各月后再计税。一般情况下,“年终奖”的计税额会比“年底双薪”少一些,员工收入越高,这一差异越明显,但“年终奖”在一年内最多只能计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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