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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向三类组织申请调解
2008-01-14 09:44:4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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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向三类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明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手段、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之一。长期以来,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导致劳动者维权成本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等,一直为法律专家所诟病。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快捷解决纠纷,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三类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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