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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为农民工工伤保险准入制度叫好
2007-11-05 09:26: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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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安徽芜湖市出台规定:今后开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即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提供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凭据和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0月23日《皖江晚报》)
    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对建筑行业都采取了这种 “农民工工伤保险准入制度”。实践证明,只要卡住了这个“准入关口”,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便可彻底解决。不见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建设部门就不发放施工许可证,那么,建筑企业揽到怀里的工程也动不了工。面对这一“致命”的招数,他们只能乖乖地给农民工上保险。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推进和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准入制度”对于推进和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险种。其中以基本养老保险为“老大”,堪称“重头”,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在全民企业试行;1997年国务院发布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都必须参加;2005年国务院发布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十几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年年月月天天吆喝“扩面”,不惜“跑断腿”、“磨破嘴”,然而效果一直很不如人意。一是相当多的非公企业没有参加,二是不少参保单位拖欠养老保险费。截至9月底,全国参保人数仅有19676万人,比之全国企业职工总数(包括约2亿农民工),参保率尚难过半,与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比,差距甚大。如此状况,怎不让人忧心忡忡?
    其原因多多,但我以为,最关键的一条在于:缺乏刚性的强制规定。养老保险违规处罚乏力。对于不参保的企业,只“责令改正”,实则悉听尊便。对于拖欠保险费的企业,虽有加收滞纳金的条款,往往形同虚设。不少地方所谓强化征缴的规定更是轻松,如“凡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媒体曝光,不得购买轿车,其负责人不得评先,不得出国”云云,哪里有一点处罚的味道?如此搞笑一般的“红头文件”,能吓唬谁?他们唯一惧怕的是,责令关门停业。
    我们应该借鉴 “农民工工伤保险准入制度”的做法,对社会保险全面实行“准入制度”。凡是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拖欠社保费的,由社保经办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函告工商部门责令其“暂时停业”,待补办了参保手续或补缴了社保费以后再给予“解冻”。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理所当然应该彰显绝对的刚性。否则,恐怕永远不可能实现“全覆盖”。这样看起来,对于企业似乎太苛刻,不过,我们应该拿它与职工的法定权益相比,对前者不 “苛刻”,后者就不可能有保障。孰轻孰重,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天平一摆,一切就清楚了。
    日前,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向媒体表示,社会保险法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当前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法立法进程。如果能将“社保准入”的刚性精神列入社会保险法,那将是全体劳动者的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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