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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职工在医疗期内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2007-11-05 09:25:4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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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孙某,现年40岁,他是1987年招工到某国企的。他因长年在生产一线工作劳累,2006年5月身患肝病住院数月,按医嘱出院在家休养一个月后,到单位上班。因身体不好经常请病假,今年8月,单位劳人干部找他谈话说:“你身体不好,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经研究让你和单位签订一份保留劳动关系,‘三金’由个人全额承担的协议,否则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为此,他四处询问自己的医疗期应该是多长时间,医疗期内单位要他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对不对,企业如果硬要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对吗?
    孙某提出的问题,依据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2—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同时还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我们认为,孙某的工龄已满20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其医疗期应为24个月。孙某在医疗期内,单位让其签订保留劳动关系,“三金”(养老、失业、医疗)由个人全额承担的协议是不对的。
    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而不是保留其劳动关系的问题。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履行对职工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按规定发放病假工资,依法保障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但该单位却要孙某自己负责全额缴纳“三金”费用,一分钱的生活费也不发给。显然这些强加给职工的约定条款是推卸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和承担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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