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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西安部分单位频出歪招侵害职工权益
2007-10-15 09:46:5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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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自今年6月29日公布以来,全国上下都在认真关注,成为街谈巷议热门话题,各级政府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学习,为明年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作好充分的准备。但近来西安有些用人单位却在 《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前,动起了歪心思,加紧损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借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名义 “玩”短期合同。西安某制药集团公司职工汪维等六人曾先后于1994、1996年应聘到该公司工作,他们刚开始被分配到制药车间上班,后因工作需要,又被调到该公司幼儿园工作。十几年来公司从没有与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今年9月20日,公司领导却突然给他们每人发一份空白 《劳动合同书》,说是 “公司为了积极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以前没有与他们签劳动合同是不对的,到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一段时间,现在签四个月的劳动合同。”要他们在合同书上面签字。
    他们明白这是 “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公司想借劳动合同法将要实施的名义,给他们签一份四个月的短期合同,到明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公司就以四个月合同期满为由,将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到那时不但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十几年的工龄不算, “三金”也泡了汤。面对公司如此运作,他们不知如何应对,要求工会组织帮助维权。
    频繁调换岗位,逼你辞职。西安某餐饮集团公司职工晁某反映,他于1995年应聘到该集团公司工作,签有劳动合同,任职电工岗位。自进入公司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业务熟练,对公司的电力运转从未出过任何差错,曾经得到单位领导的好评。因为刚好到今年底他的合同期满,公司为了规避承担2008年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责任,从今年7月开始,就给他频繁更换工作岗位。第一次派他到下属分公司当炊事员。因为他的业务是电工,对此调动有异议,便与领导协商。公司领导称: “如果你不到岗,则按旷工作除名处理。”无奈之下,他只好到新岗位报到。可没过半个月又把他从分公司调回集团公司做门卫,他的工资也由此比原来电工岗位低了一档。公司的做法让晁某难以忍受,便再次向公司领导请求回原岗位工作,而这次谈话的结果更糟,领导以命令的口吻叫他打扫卫生,如不愿去就叫他辞职。公司的行为显然是以换岗的形式逼迫他自己提出辞职,其目的就是不愿承担解除劳动关系和以后实施劳动合同法所承担的责任。
    签 “临时工”合同欺骗职工。西安某客车总厂熊某等人反映,他们是该单位再就业人员,自到单位再就业以来公司与他们签了一份单位自制的 《临时工合同书》。他们感到不合法,但又找不出法律依据,于是到工会上访。
    劳部发[1996]2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像这样的国有企业不会不知道上述文件精神,显而易见是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愿放弃既得利益的意识在作怪。
    无端丢掉饭碗。某报社印务中心职工傅某,在该单位工作13年多,单位一直把他作为临时工对待。8月29日,单位领导口头通知,要他 “明天不要来上班了”。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手续,更没有按 《劳动法》规定得到一分钱的经济补偿,干了十几年,领导一句话就叫走人。他说:想不到一个党和政府的喉舌部门,平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传播法律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为什么对本单位的职工却不讲政策法规了呢?
    对于上述案件的发生,实在难以理解这些用人单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是闻风而动,不折不扣,准确到位,而偏要用一些歪门邪道的手段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这些用人单位不顾法律的尊严,不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不择手段地突击 “处理”职工的行为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与践踏。他们是在以损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代价去换取企业的局部利益。希望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与各级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以上类似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毛静通讯员 李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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