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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任重道远
2007-09-24 09:37: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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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三家联合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并于2006年7月21日以劳社部发 [2006]25号文 《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下发全国。一年以后的今天,某些企业在如何贯彻这个 《通知》的做法,依然令人揪心。
    在直辖市上海,产生 “史上最贵清洁工”。某公司为了要解聘包括一名怀有身孕的资深策划女士在内的10余名员工,企业竟以“用工自主权”的名义宣布解散某一个项目。而根据 《劳动法》规定,既不能解聘这名女士,又不能降低其现有的工资待遇。于是这名女士被该公司贬去扫厕所,成为首位历史上月薪9000元的清洁工。
    在直辖市重庆,出现 “打赢了官司却丢了工作”。2000年荣获重庆市劳动模范的陈章福,在2007年4月期间,与部分职工一道发现,企业向他们发放的加班费不符合 《劳动法》的规定,明显低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他每月工资收入为1100元,而公司的加班费是按照他每月260元的基本工资计算的,即每天只发给12.40元的加班费。为此陈章福代表职工向企业讨要加班费。企业不予理睬。经重庆铜梁县劳动争议仲裁庭2007年7月20日裁决:260元低于该县最低工资标准,应按铜梁县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官司是打赢了,陈章福等人还没有来得及高兴,7月26日,与其他26名同志一道被公司以 “公司因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富余人员裁减”的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50多岁的陈章福欲哭无泪。
    在西安市, “前一天没加班,第二天被开除”。陕西隆邦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生产部张贴的一则 “通知”,令职工吴刚和李婉韵措手不及。两人被开除的原因是 “一贯组织纪律散漫,不服从领导安排”,并且 “所有工资不予结算,计入生产部人员储备基金”。吴刚是因父亲过生日其父突发心脏病住院需要人照料,向公司总经理助理提出能否不加班没有获批准;李婉韵则是因连续十多天加班身体承受不了, “8月13日没有去加班,就被开除了,而且还要扣工资”。
    从上述三个不同地区的三个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部分企业都是以企业 “有用工自主权”作为尚方宝剑而有恃无恐。全然不顾一年前劳社部发 [2006]25号文 《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的规定,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而尽自己的一份责任。
    我们国家历来都是 “礼仪之邦”,有着5000年的文明史。不论是儒家、道家,还是佛家,都倡导 “和为贵”。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一再强调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社会细胞的企业,更应为创建和谐社会而尽力。只有企业和谐了,社会才会和谐。而企业和谐的核心是劳资关系的和谐。尽管 《劳动法》赋予企业“有用工自主权”,但一定要用得合情、合理、合法。否则,就成了 “滥用”,与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了。虽说上述三个事例互不相关,但给予我们的信号是一致的,即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任务繁重艰巨,绝不可掉以轻心。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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