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我们单位不 知 什 么 原因,经常不按时发放工资。我们职工询问时,厂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职工对此也无可奈何。请问这种行为是不是劳动法所讲的 “无故拖欠工资 “?西安刘小岗
刘小岗师傅:所谓 “无故 拖 欠 ” 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 “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 地 拖 欠 工资。
根据劳动法 的 相 关 规定: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 转 受 到 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还有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属于 “无故拖欠”。而在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 “无故拖欠”。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