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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的误区
2007-08-27 10:05: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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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用工期间的一个特殊的时期,也是劳动争议多发的时期。劳资双方一旦在试用期发生劳动争议而对簿公堂时,败诉方往往是用人单位。为什么这个被用人单位看作是一个相对有利的用工时期,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是用人单位败诉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存在认识偏差。为帮助企业管理人员全面、深入了解试用期的法律规定,降低企业在试用期期间的用工风险。石先广律师在劳动法领域具有深厚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他以案例分析形式为大家诊断企业在试用期认识上的误区,并在此基础上为企业试用期劳动用工开出 “药方”。误区一、试用期过后再签劳动合同
    案例:某公司与应届毕业生小王达成了工作意向,双方当场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1个月后,小王毕业并顺利进入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始终不愿意与小王签订 《劳动合同》,经小王多次询问得到人力资源部的答复是:双方已经签订了 《就业协议书》,公司的政策是试用期内不签定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答复正确吗?
    诊断:在实践中,有的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就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先试用满意后,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单位招聘应届毕业时以已签订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通称 “三方协议”)为由,在试用期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还有部分单位认为,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新招人员,想不要了,因为没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可以减少麻烦。上述种种情形都是错误的。《劳动法》第16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新招收劳动者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还存在以下误区,即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为劳动者办社保,其实不然。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同样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地方性法规还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如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三方协议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因为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到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
    开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①
关键词: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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