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浙江萧山有一家丝绸企业,在制订的厂规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员工不准谈恋爱,违者扣工资200元。这对早已到了谈婚论嫁年龄的外来工来说,如同压在他们心头的一块石头。
企业不允许青年员工谈恋爱,着实让人诧异。很显然是出于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认为员工“谈恋爱”会影响工作,其出发点符合“企业以追求效益最大化”这一宗旨,然而企业应该明白,适逢谈婚论嫁年龄的员工,其有能力和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谈恋爱作为这一年龄段的“必修课”,也是人生里程中的必经之路,即使谈恋爱会影响到工作,但也只能因势利导,让大家正确处理个人情感与工作的关系,而一味压制地进行经济制裁,说轻了,是不尽人情,是武断蛮横,说重了是对员工的一种“侵权”行为,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的违法行为。
更为严重的是,这一侵权行为是以厂规的形式出现,并为企业侵权提供了“理论”依据,这种明显的与国法相抵触的现象,在许多民营企业里屡屡发生,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警惕。诚然,企业为规范正常的运行机制,制定许多管理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是非常必要的,这些都要在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维护企业和员工权益和利益公平之下,合理制定。而现实中,那些以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不合法的所谓“厂规“来代替法律规定的做法,所引起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是到了彻底清查和整顿的时候了。希望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有问题的厂纪厂规,责令修改,从企业内部制度上规范起来,切实保证企业和员工的权益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