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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劳务工权益有人“负责”了
2007-07-30 13:54:5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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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某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小陈看来,《劳动合同法》最吸引自己的是“以后万一出事知道该找谁了”。
    《劳动合同法》在“特别规定”中,整整用了11个条款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有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作出规制,其意义不仅在于结束了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局面,还在于遏制了“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现象的蔓延,避免了劳动关系的空心化。
    近年来,劳务派遣业在我国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劳务派遣业中“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现象十分普遍:
    一方面,劳务派遣工不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动,却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事实上大多数劳务派遣工没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有少数劳务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合同内容往往背离了法定的最低要求,但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关系无劳动”的状态都是一样的。
    另一方面,由于用工单位并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又处在“有劳动无关系”的尴尬处境,一旦劳动过程中出现意外或者发生纠纷,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往往互相推诿,谁都不对劳务派遣工负责。
    这种不规范的用工形式,使得《劳动法》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很容易就被架空和规避,劳务派遣工不仅在工资报酬、保险福利、民主权利方面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合同签订率低,即使签订,时间也很短,就业很不稳定。
    令人鼓舞的是,此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非常全面和缜密,如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等,都使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不再无人“负责”了,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特别是强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有效免去劳务派遣工短期用工的苦恼,又让劳务派遣工不再 “口说无凭”,因为有了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劳动者维权时就能更加理直气壮。
    “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劳务派遣在我国已呈现出向主流化用工形式发展的趋势,如果不尽快加以规制,损害的将不只是劳动者的权益,还会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全总法律部部长刘继臣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很有现实针对性。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在贯彻施行中遭遇的阻力可能较大,因为动了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奶酪”。在这之前,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成本,而且有着随时解聘的权利;而对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来说,虽然并没有比劳动中介多干什么,却可以收取可观的管理费。
    但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所说的,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即《劳动合同法》)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是不会持久的。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日益成为所有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愿景的今天,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劳动合同法》一定能够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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