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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关注超时劳动》之六:这样的超时加班协议无效
2007-07-23 10:46:2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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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西安市某酒店前段时间业务特别繁忙,然而酒店却不想随意增加员工应对繁忙的业务,因此这个酒店的员工经常被安排加班。一段时间过后,酒店的一些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结果该酒店被查处。之后,这个酒店以提高加班工资报酬、续签合同为饵,迫使许多员工 “自愿”与酒店达成了 “超时加班协议”。结果,这些员工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实际每月超时加班达50—60小时,正常的休息时间也无法保证。对此,员工们提出异议,但酒店的老板却说 “法律明文规定,有约定从其约定,员工应当受协议的约束。”
    评析 这个案例涉及到超时加班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来看下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其中第2款规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第1款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案超时加班协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构成劳动合同的内容。该 “协议”暂且不论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 “协商一致”的协议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超时加班协议”内容违反了上述 《劳动法》的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超时加班实质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对于违法行为,任何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制止的权利。因此,员工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这个超时加班协议是无效的,员工可以申请仲裁确认该协议无效,员工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鲁静 马海东)相关链接
    关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专门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 须 及 时 抢 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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