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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莫拿最低工资标准当“保护伞”
2007-06-25 10:51:5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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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天前,家在农村的侄女来电话让我帮她找份服务员的工作。看到几家宾馆饭店招聘服务员的广告后,笔者便前去咨询,在最关心的待遇问题上被告知 400—500元。当笔者提出待遇比较低时,老板的理由却很充足 “我们执行的是法律规定的工资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咱们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500元”。
    据笔者调查,在笔者所在地“执行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为数不少,服务型企业以及简单劳动型生产企业比较突出,保安员、清洁工等从业人员工资几乎都未高出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大多数人便纷纷涌向了经济发达的江苏、广州等南方城市,以至于本地区 “员工荒”现象普遍长期存在。大多数老板都为招不到合适的员工而整天发愁。“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首先说明从业人员的收入一直徘徊在最低收入线的上下,这样的收入线如何能吸引人才。同时,这也给了许多企业以借口,拿着最低工资标准当“保护伞”,将员工的工资定在最低标准线,这样既不违反规定,而且还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试想:这样的待遇能解决“员工荒”现象吗?能吸引来人才吗?企业能够发展壮大吗?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杠杆是调节人才流动的有效方法。如果没有一定的可观收入或福利待遇,是很难将人才吸引并留在这个行业中的,即使它再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因此,合理地确定从业人员的待遇问题除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劳动力指导价格外,还值得老板们深思,别因有最低工资标准当“保护伞”而流失了大量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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