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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农民工发生工伤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
2007-06-18 13:57:5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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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正确计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对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近期,在我省发现几起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对伤者在停工留薪期说法不一,致使伤者权益蒙遭侵害而四处上访案件,其具体表现是:
    支付了住院费就不给工资。杨凌区农民徐秦昌到西安某私企打工,在工作中左大腿被机器夹断,住院两个月,单位共支付了20000元医疗费,让其回家休养,既不发工资又不给生活费,最后终止停工留薪,一推了之。
    只管住院治疗不负责工伤认定。彬县农民王新民,经人介绍到西安某私企打工,工作中从高空坠落将腰骨摔断,致双下肢瘫痪,住院两个多月后,单位共支付住院费20000元,一不给申报认定工伤,二不发生活费,让其回家休养。其父多次找私企老板索要生活费,均被以各种借口推脱。
    发生工伤后,不给生活补偿。礼泉县农民王银锁到西安在某私企打工,工作中由于工件蹦裂,其头盖骨被砸破裂凹陷约十公分左右,当即送往医院抢救,昏迷7天才醒过来,住院两个多月单位每天只发给他10元钱生活费不给工资。出院后单位共支付住院费3万余元,让其回家休养。身体虚弱常犯头痛的王银锁在爱人的陪护下到单位索要伤残生活补偿时,老板答复说:“我们工厂不是养老院,还要什么生活补偿……”无奈之下,王银锁拖着病体四处上访 (详见6月11日本报报道)。
    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是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关键。现实中,不少私企老板认为:农民工就是临时工,发生工伤后,厂方支付住院费,负责给你把病治愈出院,就算完事了,不存在工伤认定、伤残鉴定问题;农民工工伤在住院期间没有给企业做贡献,理应不给发工资,不存在停工留薪问题;住院期间企业支付了一定的生活费,就算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依据上述事实的发生以及私企老板的做法,记者认为:劳部发[199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的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劳社部发 [2005]12号文件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依照上述法规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确立有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理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 享受伤残待遇”的规定,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工伤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的时间应作为计算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依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关待遇,停发原待遇。当事人在未履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论之前,用人单位就停发工伤农民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使农民工生活无着落,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私企老板为达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伤待遇的目的,有的不惜增加诉讼成本,采取恶意诉讼或无理缠诉等手段,致使工伤农民工无可奈何,只得四处上访依法讨要公道的恶劣做法,各级工会要大力支持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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