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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停产竟成为企业开除三百名员工的“理由”
2007-02-12 10:13: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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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某国企随意处置职工问题引发连串反应

西安某国有企业18年前因车间班组优化组合,一部分富余人员回家待岗。在待岗期间的赵某却被该企业无端作了除名处理。为讨说法,赵与企业破产清算组对簿公堂打赢了官司。此案引发了该企业破产清算组的高度重视,经核查过去该企业在停产期间没有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办事,竟有300多名职工因为与赵师傅同样的原因就丢了饭碗。目前该厂的企业破产工作组正在做工作,准备将受到错误处理的300多名职工收回,恢复劳动关系。
待岗期间待没了饭碗
  现年43岁的赵某1981年“接班”进厂,被分配到三车间当工人。1987年车间班组优化组合,将其按富余人员对待,让回家待岗等候通知。随后赵某曾多次到厂询问,答复均是:“无岗位安排,继续等候”。2005年底,赵某再次到厂询问何时能安排自己上班,人事处接待他的干部说:“你已被除名,和厂里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赵某听到这突如其来的答复,一下子都蒙了: “这10年里,我曾无数次到厂看能否安排上班,从没有听人说过把我除名之事,怎么能把待岗变成了除名”?人事干部说:“这是上任领导的做法,具体事情我不了解”。赵某当即索要了一份1989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他除名的处理决定的复印件,让其签发送达日期为告知之日。
依法为自己讨回说法
赵某手持早该让自己看到的除名决定,却想不通,单位怎么把待岗就变成除名了呢?为了讨个说法,他四处上访咨询掌握法律知识。于去年1月6日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递交了申诉书,将厂破产清算组作为被诉人。请求依法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安排工作,如安排不了和其他职工一样对待,享受有关待遇;补缴1993年至今的社会保险金;补发1989年7月至今的生活费49320元。
  去年3月7日,雁塔区劳动仲裁裁决:1、撤销企业《关于对赵某除名的处理决定》;2、在15日内为赵某安排工作,如不能安排工作应以不低于367.5元的标准按月支付申诉人生活费,直到为其安排工作为止;3、企业在五日内支付赵某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共五个月的生活费1837.5元。
  仲裁裁决赵某赢了,但因仲裁对单位多年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的事未提及。赵某又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他的请求,要求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六十日内给原告赵某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按有关规定为原告赵某补缴1993年至今的社会保险金。
胜诉引起连锁反应
赵某在仲裁和法院先后胜诉后,引起了厂破产清算组对以前厂方随意处理职工,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办事的做法的高度重视。去年12月初,破产清算组向全厂职工公示了“关于××厂破产清算工作情况的汇报”,第三条第二项中提到了“原××厂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奖惩条例》,除名、解除劳动关系多达300多人。
  一些被除名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从赵师傅胜诉看到了希望。他们开始质疑过去厂里有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办事,特别是没有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将厂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送达到本人,由此引发了劳动争议的问题。目前已有5起这样的诉讼案件进入了法律程序。
不尽的思索
尽管在相关部门干预和职工努力下,该企业无端被开除的300名职工有望见到了光明,但由这一系列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令人深思。
  《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处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被除名都有明确的具体法规,但在一些企业的领导人中,往往都以权代法,把法规规定置于脑后,其结果必然是引火烧身。(郝振宇  赵延祥)

 

关键词:|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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