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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离厂20年退休金分文未涨 六名退休老职工再上法院状告单位讨说法
2007-02-07 09:54:5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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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马春梅、侯华荣、徐玉英等六名老人的上诉,原因就是他们为了向单位讨要他们该拿的退休费。而在一审法院对他们的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到中院是老人们的二次上诉。
马春梅、侯华荣、徐玉英等六名老人都是西安益民车辆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他们从企业退休短的也在十多年,最长的甚至达20多年。这些老人状告单位的原因是他们的退休工资都是一百元左右,退休这么多年从未涨过。原告马春梅在一审的诉讼中这样说,她 1986年年初办理退休手续,当时发放退休金每月75元,2001年被告单位给自己办理了低保,从1986年退休至今未增加过退休金,要求被告依据国家历年调整退休金的文件补发退休金30831元,将退休金调整到2006年以后每月应拿的551.5元,并由被告按照国家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承担原告的医疗费。
而被告则认为,原告系益民三轮车厂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原告退休金每月75元。2001年办理了低保每月拿125元,合计200元。原告要求按照国家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相关政策调整退休金,不属于国家的职工调整退休金及医疗费规定的范围,现单位已经停产两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马春梅系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街道办事处下属集体企业西安益民三轮车厂工人,1986年退休,退休金为每月75元。2001年办理低保,每月领取低保金,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1993年6月西安益民车辆厂与香港金丰太平洋有限公司联合成立“西安益民机动车辆厂有限公司”,并将益民车辆厂机动三轮车车间与港方合资建立中外合资西安益民机动车辆有限公司。西安益民车辆厂出资140万人民币,金丰太平洋有限公司出资60万人民币。原告曾向陕西省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补退休金,报销医疗费。而仲裁委员会却不予受理,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原告遂诉至法院。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劳社(2006)88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承担,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原系集体性质的西安益民三轮车厂退休职工,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被告给其发放退休金,退休金一直未有增长。原告现依据国家增加退休金的文件陕劳社发(2006)88号文中的标准对其增补退休金,该文第七条规定,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原告不属于该增加退休金范围人员,原告要求被告增补退休金以及报销医疗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败诉,六位老人并没有放弃,他们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二审中,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为这些老人免费代理了此案。
  2007年1月19日,此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六位上诉人至1986年先后从被上诉人单位退休至今未涨过一次退休费。被诉单位能发展到如今的规模是与他们当年白手起家辛勤劳动所积累的资产分不开的。但到如今他们退休已近20个年头,企业发展了,在职人员的工资也不断地增长;同时也办理了养老保险,唯独把他们六个退休老工人的退休费一次都没涨过。这个问题无论从政策上还是人理道义上讲都是无法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等情况下,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依据本条法律规定:这些年来被上诉单位的在职人员都依照上述法律享受着工资增长、办理社会保险,唯独他们六个退休老工人的退休金不涨?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第五条“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陕劳发(1995)360号;劳部发(1996)346号;陕劳发(1999)368号;劳社部发(2002)3号等文件都详细规定了给退休人员每次应增加调整的具体数额和开支渠道。而被上诉单位则认为:“新城区劳动局没有给他们下发调资文件,企业无法操作。”针对被诉单位的辩解,六位上诉人认为:仅从1992年这十年来,国家、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数次下发文件,都明确规定了“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原开支渠道解决支付。”且因调整退休养老金系全省联网统一支付,不存在区劳动局另行下发批文之说。上诉人还认为,单位从2001年给上诉人办理低保是违法的。根据市政发(2000)140号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在国发(2000)8号文件下发前未参加养老保险并停产多年,职工工资不能正常支付,无力缴费的城镇集体企业及街办集体企业,不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其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标准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社保资金中列支,并由民政部门管理,确保发放。”但是被上诉企业不存在停产、无能力支付职工工资等问题,因此他们认为上诉企业本应把该承担他们的退休金转为让他们领取低保费是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予以公判。
  目前法院对此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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