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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待岗被除名十八年 用“法”讨回说法
2007-01-29 10:15: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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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企业,18年前因车间班组优化组合,一部分富余人员回家待岗。在待岗期间的赵某却被企业无端除名。为讨回说法,赵与企业破产清算组对簿公堂打赢了官司。该案引起了该企业破产清算组的高度重视,拟将该企业在停产期间没有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办事,错误处理的300多名职工收回,恢复劳动关系。
待岗期间被除名
  现年43岁的赵某1981年“接班”进厂被分配到三车间当工人。1987年车间班组优化组合将其按富余人员对待,让回家待岗等候通知。随后赵某急于上班,曾多次到厂询问,均答复:“无岗位安排,继续等候。”2005年11月30日,赵某再次到厂询问何时能安排自己上班,人事处接待他的干部说:“你已被除名,和厂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赵某听到这突如其来的答复,一下子都蒙了,遂后赵辩解说:“这10年里,我曾无数次到厂看能否安排上班,从没有听人说过把我除名之事,怎么能把待岗变成了除名?”人事干部说:“这是上任领导的做法,具体事情我不了解。”赵某当即索要了一份1989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他除名的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其签发送达日期为2006年1月16日。
依法讨说法
赵某手持本应早该让自己看到的除名决定,于是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递交了申诉书,将厂破产清算组作为被诉人。请求依法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安排工作,如安排不了和其他职工一样对待,享受有关待遇;补缴1993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补发1989年7月至今的生活费49320元。2006年3月7日雁塔区劳动仲裁裁决:1、撤销企业《关于对赵某除名的处理决定》;2、在15日内为赵某安排工作,如不能安排工作应以不低于367.5元的标准按月支付申诉人生活费,直到为其安排工作为止;3、企业在五日内支付赵某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共五个月的生活费1837.5元。
  仲裁裁决赵某赢了,但却对单位多年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的事未提及。4月3日赵某又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一、撤销企业《关于对赵某除名的处理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二、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六十日内给原告赵某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按有关规定为原告赵某补缴1993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三、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例的事实,在此提醒一些企业主和广大劳动者,在当今的法制社会里都要学法、懂法、用法。企业主要学会依法管理企业,劳动者应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毛静   赵延祥)

 

关键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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