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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实习期解除约定单位扣押“保密费”对吗?
2007-01-15 09:38: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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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叫李程的向本报来信,称他是2005年西安某大学的毕业生。2006年8月经人介绍到西安某公司工作为推销员,双方经口头协商(未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半年,月工资为1000元。三个月后,李程向公司请求解除口头的约定,离开公司。该公司接到李程的申请后,口头答复不同意他离开。如要离开公司,一要向公司保证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三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就业。二要向公司预交一个月工资的保密押金,当时就扣押了他当月1000元的工资。
李程对公司的答复不满意,他不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
李程同志:
首先要确认你是在实习期,双方并未约定在实习期内不能提出解除口头约定;其次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你在公司服务时间期限和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再次是你所干的工作是否存在有商业保密协议,你是否领取过公司的保密费问题。
从该案中明显看出,你是在实习期内,当事人双方都可提出解除口头约定,且不应承担违约金。
该公司在事前没有和你约定要保守商业秘密,且也未领取过保密费。公司提出要你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三年的期限,还强制扣押1000元工资作为押金的作法是不妥的。你已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如一个月过后仍不给答复,可自行离开公司。公司扣押你的1000元工资不给,你可投诉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请求协助追回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给予裁决。(赵延祥 毛静)
关键词:|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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