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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西安一市民依法讨回购房"定金"
2007-01-05 17:04: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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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收取“定金”,是房地产开发商最喜欢用的手段之一。不管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番花言巧语和种种虚假承诺就套住了购房者的心,这时开发商就故弄玄虚了,一会说房子马上要涨价了,一会说这房子还有人要,不买就失去机会了,鼓动你掏钱,假如你说钱没带够,他马上就要求你先缴一部分,还装模作样地给你写出购房“意向书”、“认购书”等,并给你出具一份购房“定金”收据,谁也不会料到,在不知不觉中,自己已经被开发商套住了脖子。家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的小谢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去年3月13日,小谢看中了位于西安市北二环、西瑞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西瑞·北国之春”项目的一套房子,在售楼部小姐的热情鼓动下,小谢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约定认购“西瑞·北国之春”3号楼1单元7层704号房,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88.35平方米,单价为2762元/平方米,总价244023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小谢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开发商支付了认购定金1万元,开发商向小谢开具了收款凭证,并表示认购定金会自动充入购房款。因当时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没有办理好,签不成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只能等到售楼部电话或书面通知后15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购房款或首付款。认购书还约定,如果小谢接到通知后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缴纳购房款或首付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小谢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开发商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
去年9月28日,开发商的通知到了,要求小谢尽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时小谢才发现合同中的大部分条款不让改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争议,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合同未能填写。10月10日,小谢与开发商售楼代表就合同某些条款的分歧达成“合同条款意见”,该“合同条款意见”载明:1、房屋建筑面积原承诺88.35平方米,现承诺89.90平方米;2、交付期限原承诺2007 年5月31日前,现承诺2007年12月31日前;3、要求将承诺的“3-5年内由市政集中供暖”写入合同;4、关于产权办理的规定,小谢要求开发商要在商品房入住使用90 日内办理产权登记,而非合同上注明的365日内。这是小谢最精明的一步棋。
10月15日,小谢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要求按法律规定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五条内容,结果开发商迟迟不予答复,小谢认为:若不能依法签订合同,请将定金1万元退回。“催告函”发出后,开发商却一直未答复,也未退还定金。半年时间过去了,小谢为买这套房子和讨回“定金”费尽了脑筋,但就是得不到满意的结果,开发商对小谢的要求不予理睬。
小谢实在无奈,又要忙于上班,只好投诉到在民间很有影响的房产维权网站—— “老孙打假网”孙安民处,请他想办法解决。孙安民立即与小谢取得联系,到现场调查后,认为开发商不让更改合同内容和不把消费者权益放在眼里的作法有失公平,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无条件地退回“定金”,解除“认购书”的诉讼请求既有切入点,也有法律依据,最后建议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小谢一纸诉状把陕西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司坤明为小谢代理了这起官司。
     上 月4日,莲湖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2006年3月13日原、被告订立的《西瑞·北国之春认购书》中约定的1万元定金,是为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设,双方当事人在认购书中进行了约定并实际缴付了定金,该认购书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后双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因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的某些内容如供暖方式、交付期限等与原承诺不同,致合同未能订立,而合同未能订立的过错责任在被告,原告诉请返还定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谢某定金1万元,逾期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10元由被告承担。本报记者 柳江河

 

关键词:|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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