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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不能任由“搜身离厂”调戏法律
2006-12-04 10:16:1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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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皮具厂的普通员工,但每天下班的时候,无论男女,都会遭到搜身检查。这种“隆重”的安检措施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在东莞长安锦厦思捷皮具厂千余名员工身上实施,直到不久前一员工忍无可忍,才将这起违法事件揭露出来。
事实上,这一切都是不应该发生的。通常情况下,刑事机关才有权依法进行搜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就规定,必须是享有执法权的有关机关和部门,才享有搜查的权力,而且这种搜查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宪法》第37条明文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犯。”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6款指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其条件是:一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二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是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因此,在正常下班情况下的皮具厂员工,作为毫无执法权的皮具厂是没有资格对他们的身体进行搜查的。没有权力搜查却要强制进行,显然,这是皮具厂在“调戏”我国法律,这样做一方面涉嫌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是违法的;另一方面,此做法更传递给职工乃至社会一种丑陋的、倒退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皮具厂为保护自己利益,一厢情愿地采取不合理的手段自定“家法”是错误之举,而如此“家法”有故意规避责任之嫌。
事实上,任何一家公司(企业)为了做到充分防盗,完全可以通过“离厂搜身”之外的许多途径达到。一个很好的办法是,皮具厂可以在皮具厂员工工作场所容易发生盗窃行为的地方安装电子监控设备,通过技术手段防止盗窃行为的发生。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成本投资,但是,相对于“离厂搜身”之举所带来的“成本”,包括侵犯职工的人格权和人身自由引起的法律纠纷、执法部门的处罚以及经济补偿等等,这点投资还是划算的。(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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