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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十五年前被除名   十五年后被开除
2006-12-04 10:15:5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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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天富是西安某出租汽车公司职工,1975年10月参加工作。1990年因前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他被公司通知停工,后又将他借到下属分公司承包出租车。后来分公司口头告诉他被除名,为此他去找公司询问,公司答复是停工不是除名,只要能拿出计生委证明就可以复工。为复工问题,他多次找公司领导但未能解决。直到2005年10月公司给他书面答复,告知他在1991年已被除名。他认为公司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立即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消公司的处理决定,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补发1991年以来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补缴拖欠的养老金。
  西安市劳动仲裁委认为:除名是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且经批评教育无效,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累计超过30天,由用人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袁天富因违反计划生育被除名,系用法不当,应当纠正。袁天富从1991年停工以来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且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错误事实。因此,其关于要求补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诉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袁天富中断的社会保险费应由本人全部承担。据此,裁决撤消出租汽车公司(1991)第010号《除名决定》文件中对袁天富的除名处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本裁决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租汽车公司给袁天富安排适当工作。袁天富不得拒绝,否则责任自负;出租汽车公司不能给袁天富安排工作,则按每月367.5元的标准为袁天富发放生活费至安排工作。
  出租汽车公司不服裁决,上诉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了市劳动仲裁委的决定。但出租汽车公司不执行法院判决,并以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23日判决中“用除名的方式处理袁天富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属用法不当,应将除名予以纠正”为理由,同意分公司将袁天富开除,并将开除的批复文件送给本人。当袁天赋拿到开除批复文件后,哭笑不得,觉得公司不执行法院判决,却在15年之后又将自己由除名变为开除,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他已向西安市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出租汽车公司不执行法院判决,却在15年后将除名变成了开除,这一处分究竟有效还是无效,我们还有待仲裁委的判决。
本报记者 毛静  通讯员 刘树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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