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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我这难道不是工伤?”
2006-11-08 10:21: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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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洋县一位年老体弱的清洁工人在清扫街道时被自行车撞伤,事发两年,有关部门并未认定其为工伤。10月30日,当事人见到记者的时候,还一直询问:“我这难道不是工伤?”
王洪范,汉中洋县环卫站职工。从1985年2月起,王洪范就在洋县环卫站工作。2003年7月1日,按照环卫站的管理制度,王洪范与环卫站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用工合同。按照单位的安排,王洪范负责洋州镇洋州大厦广场街道的清扫工作。2003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王洪范在洋州大厦广场清扫街道时,被一个骑自行车的人撞倒。由于王洪范年老体弱,倒地之后,疼痛难忍爬不起来,加之街道上人少,骑车撞人的人逃跑了。是目击此事的王国安把自己的推车借给王洪范的妻子,才将王洪范推回家。王国安是路边卖面皮的个体户,他对记者说:“2003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我听到不远处有呼救声,寻声望去,原来正在迎宾旅社门前约10米处扫地的老汉被两名骑自行车的人撞倒了,当时骑车的人意欲将老汉拉起,忽然听老汉喊:‘哎呦呦,我的胯骨断了!’两个骑车的人顿觉不妙,蹬车就跑了,当时另一个女清洁工也闻声赶来,去追那两个骑车的人,没有追到。事后我才知道男的叫王洪范,那个女清洁工是王洪范的妻子。”
回家后的王洪范胯骨越来越疼,于是第二天上午到洋县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王洪范住院治疗,花费9645.88元,因无钱继续治疗,只得要求提前出院进行门诊治疗,又花费了1000余元。事后,王洪范本人及家属多次请求环卫站解决住院医疗费及待遇问题,均无结果。当记者就此事采访环卫站的负责人时,负责人说,环卫站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早晨4时到7时30分,而当时王洪范负伤不在此段时间内,另外王洪范负伤是否因为工作也很难说,没有证人。而据王国安说,事后环卫站的人也曾找他了解过情况。
王洪范在手术后,留下后遗症,走路一瘸一拐,生活十分艰难。于是2004年3月1日王洪范向洋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申请。2004年11月12日洋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向王洪范送达了洋人劳发[2004]102号工伤认定结论书,以申请人是在非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为由认定不属于工伤。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驳回了王洪范的申诉请求。2004年11月20日王洪范向洋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洋人劳发[2004]102号工伤认定结论书,重新认定工伤。但是,自申请之后,洋县法制办没有给王洪范任何书面答复。
王洪范认为,洋人劳发[2004]102号认定结论书并未写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哪一项说明我负伤不属于工伤,而《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其中“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这些规定是富有实践意义的,是认识问题的根本。所以洋人劳发[2004]102号结论书在工伤认定的认识上是不妥当的。另外,环卫工人上下班的时间至今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是从实际出发变通了工作时间,变通的工作时间常常以不扰民、又给人们的正常活动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为原则。这个时间大致在晚上2时至次日早间新闻开播的6时范围以内。过早,未到夜深人静,会扰民;过迟,人们开始正常的活动,服务不到位。当时作为我清扫街道的工作时间可以说大致符合这个原则,即使服务是与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前了一个多小时,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不是提倡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吗?它起码来说不应该是错误的。
11月3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的律师张玉林。张律师认为,就整个案情来看,洋县人劳局对王洪范不予认定工伤有悖于国家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他说,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以往的工伤法规,体现的是扩大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及人身安全强化保护的精神,而洋县人劳局对此案的认定则显现出一种对《条例》的狭义解释和机械套用的思路。从案情分析,王洪范的职业具有特殊性,其工作时间围绕工作任务具有不定时的属性。通观整个环卫行业,清扫公共场所卫生大多安排在夜间进行,但绝对地限定起止时间显然不切实际,也不合情理。抛开王洪范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的实质要件于不顾,仅仅以清扫时间提前于用人单位自定的上班时间,就全盘否定其工伤性质 ,是有失公正的。洋县人劳局的结论书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而只是以法规、以自己的理解为本。
王洪范,六十年代被诬陷下放农村,平反之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是洋县政府按特困人员照顾才安排在环卫站工作的。讲到自己梦一样的前半生和现在的遭遇,王洪范的眼圈红了,但泪水没有流下来,也许是他的眼泪早就流干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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