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底是哪个单位的职工》稿件中职工和用人单位现在之所以面临两难的境遇,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并且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劳动法》第16条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是在目前用工主体多种多样、用工形式十分灵活的情况下,还是有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绝大部分民营、私营企业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签订劳动合同。
假设某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无其他证据材料时,在公堂上劳动者将面临着败诉的风险;假设劳动者用其他证据证明了同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但还将面临着另一个风险——在无劳动合同作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当初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数,而故意降低劳动者的报酬,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报酬将得不到合法的保护。
出现这种情况,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我认为存在着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劳动力供需关系失衡,用人单位在用人时占据主导地位,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法律意识,并未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已成为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纠纷时,确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数、工作时间等争议焦点上,最为直观有力的证据。
(李宇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