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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单位为何拒付他三天半工资
2006-10-23 09:54:2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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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总调解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耐人寻味
 本报讯  最近,一起不同寻常的讨要工资的案例,通过西安市总工会的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多方调解,划下了圆满的句号。  
  从武功县到西安来打工的杨某,来到西安市总工会的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服务站,向工作人员投诉陕西某工程公司,说公司拖欠了他三天半的工资计100多元,希望服务站能够帮他要回被拖欠的工资。接到投诉后,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了解情况。
  据该公司的杨经理介绍,杨某在2004年2月应聘到他们公司担任电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双方都比较满意,2006年2月又将劳动合同顺延一年。同时,单位还为杨某办理了价值370元的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3月,公司又派杨某到省建设厅参加安全技术(工程师级)培训;同年5月,又派他参加交通专职安全员培训,费用都是公司支付。但在今年8月4日,杨某在公司刚发完上月工资后的第四天,只给工地上看门的人打了个招呼,就离开了公司。因此,公司才拒绝支付杨某这三天半的工资。
  根据该公司杨经理说的情况,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找到了杨某核实情况,杨某对公司杨经理的说法基本认可。
  于是,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给杨某解释道,他的行为其实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将承担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劳发部[1995]233号文《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此外,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还告诉杨某,工会的依法维权是双向的,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经过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杨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说:“我虽然在外打工多年,但是由于平时不学习法律知识,根本不懂得这些法律规定。我现在也没有能力赔偿对方单位的损失,这100多元钱的工资我不要了。今后我一定会好好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维权。”
  随后,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来到纠纷的另一方陕西省某工程公司,表明了杨某的态度。该公司也表示这件事不愿再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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