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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2006-10-18 09:59:4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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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997年6月,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保洁协议,协议中要求李某每日早、中各打扫卫生1次,报酬是每月450元,期限一年,此后的保洁协议每年一签。李某与该公司均按保洁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履行协议期间,李某从未参与过该公司组织的任何活动。2005年4月,李某被公司通知不再使用他了。后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请求。李某不服,又于2006年2月初以该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该公司的保洁协议仅规定李某为公司提供一定的劳务,其性质为劳务合同,公司从未将原告录用为职工,也未组织管理过原告,因此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应按照民法有关的规定处理,原告要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此案的判决结果反映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1]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一方,劳动风险责任也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2]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没有身份、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主体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3]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必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关系适用民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   
(马海东)
关键词:|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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