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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006-10-16 00:26:3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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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在宝鸡一私企打工,对方拖欠我三个月工资。我在讨要不到的情况下,已走上仲裁庭讨要说法。然而劳动部门在审理时要我提供相关证据,确认自己与对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你告知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法规为盼。
陈晓龙
陈晓龙同志: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以上规定之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请你依据上述规定,向仲裁部门提供相关证据。(郝振宇 邹文生)
关键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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