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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商州区面粉厂改制拿住房说事 拖延发放五名职工经济补偿
2006-09-27 09:46:1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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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报收到商州区面粉厂杜某等5名职工的来信。来信称商州区面粉厂在改制的过程中,将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和职工住房连在一起,坚持让这5名职工签订不公平的“住房协议”,才发放经济补偿金。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近日,记者来到了商州区面粉厂。
  商州区面粉厂成立于1958年,1998年之后,企业开始对部分职工进行分流,从去年开始,企业已经停产。今年7月31日,企业开始改制,对于此次改制的起因,职工和粮食局的说法却不一样。职工们讲,7月31日,粮食局的领导来到厂里,组织职工们学习商州区粮食局的文件《商州区面粉厂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于是改制就开始了。而据粮食局的韦局长讲,面粉厂的改制是在广大职工的要求下促发的,因为正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粮食改制不包括像面粉厂这样的工业企业。
  无论如何,商州区面粉厂的改制从7月31日开始的。7月31日,商州区粮食局印发《商州区面粉厂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大部分职工而言,接受《办法》意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也就是买断回家。考虑到企业的现状,职工们纷纷表示接受《办法》。
  从7月31日到8月15日,面粉厂的改制一直顺利地进行着,粮食局批准了所有职工的申请,职工们也相继办理了买断工龄的所有手续。但是到了8月16日,发生的事情让杜某等始料不及。杜某讲,当日他带着办好的一切手续来领取经济补偿金,企业却让他签订一份“住房协议”,住房协议的内容就是杜某等人如果再在现在企业的房子住下去的话,就变成了租房户,如果企业整体开发,必须无条件腾房。企业的意思是如果不签订这份“住房协议”,经济补偿金就领不到。这一下,杜某不知所措了。杜某说,1995年,企业与他签订合同书,明确规定了他有70年的房屋使用权。随后,他给记者出示了当时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合同书。杜某认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是国家赋予职工的合法权利,他们5人有权与其他职工一样依法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对他们买断的经济补偿,不是对腾出住房的补偿。这是两回事。企业不应该以住房为条件不给他们发放经济补偿金,这是不公平的。另外,粮食局在分流安置方案中并没有提及住房一事,而其第四条规定:职工与企业原来的有关约定维持不变。也说明这项合同不能改变。而事实上这项合同也是有效地执行了11年,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是要进行经济赔偿的。
  事情发生之后,职工杜某等人先后找到了粮食局和区、市的领导,反映签订此项住房协议后的居住困难,请求领导给予解决。但是,至今此事也没有妥善解决。职工杜某说:“我们现在去粮食局,局里的领导已经不给我们讲什么了,事情已经很清楚了,要么我们就是不领钱,要么就签协议领钱。”目前,全厂参加改制的56名职工,能够解决居住问题的均已领取了经济补偿金,51名职工已经完成了分流安置。而他们5名职工因住房问题,粮食局没有做出合理解决,被搁置在旁,不能参加分流安置。
同日,记者见到了商州区粮食局的韦局长,韦局长说,住房协议是《办法》的一部分。《办法》三:补偿标准和具体规定之(4)凡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在规定时间内结清所有手续的职工每人发给住房补贴5000元,并奖励3000元。这些手续就包括签订住房协议。另外,韦局长说,面粉厂改制是职工要求的,改制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企业必须自筹。这些职工现在所住的这块土地就是用来解决这部分的费用的。而对于《办法》中的四,韦局长表示当时制定这条规定时并没有考虑到1995年和职工签订的合同。
当记者见到企业的负责人贺某时,贺某表示,从8月31日之后他已经不是企业的负责人了,粮食局对这个事件的态度就代表了企业的态度。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的曹律师,他认为,通过对整件事情的分析,可以认定职工和企业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受《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调整。根据《劳动法》第24条、第28条、第91条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第10条之规定,面粉厂在职工分流安置时应该一视同仁,和其他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样,同时一次性发给该5人各自的经济补偿金。面粉厂在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时附加其他条件,此乃故意刁难,是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条款的行为。
9月19日下午,商州区粮食局已经收到由弘达律师事务所送来的关于介入此事的律师函,韦局长对记者说,他们会认真考虑这个问题的。
■马海东
关键词:|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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