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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单位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2006-09-11 09:35:4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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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西安某合资企业的员工,1995年因单位将我除名,官司打了10年之久。今年二月经西安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办社会保险,补发生活费。判决生效后,经和单位协商落实判决事项,最终单位只同意按判决执行,判决没有判要单位和我签订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所以只给我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我是1983年参加工作的全民企业工人,1993年单位合资全员转入合资企业。如今我的工龄已23年,我要求单位给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到现在也没安排我的工作岗位,只是每天让我到厂报到,打卡后回家自由活动,到月底只发给一点生活费。今来信咨询,像这样下去,单位一直坚持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我该如何是好?蒋于扬
蒋于扬同志:
《劳动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你与合资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坚持要与你只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有悖于法的。必要的话,你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文 赵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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