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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参保不足15年可一次补缴
2006-08-30 09:37: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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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本报报道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读者对“职工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养老金发放规定提出疑问,难道职工参保还不如以个人身份参保?
《实施意见》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如果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除了可按上述办法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如果本人自愿,还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有读者认为,职工参保似乎不如个人参保的政策灵活。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问题在《实施意见》出台前他们讨论过。当时很多企业代表持反对意见,因为如果允许职工继续缴费至满15年,那么这段时间职工是按退休算还是按没退休算,企业给这部分职工发不发工资等问题都很难解决。
但这位负责人表示,《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陕劳发〔1999〕6号)中规定,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98年7月1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将缴费补足到15年后,其基本养老金按原办法或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计算,并按月支付。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虽满10年但未补足到15年的,除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外,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的,支付1.5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关键词:|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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