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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农民工遇到工伤怎么办
2006-08-07 10:07: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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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徐某今年6月1日在西安市高新区某建筑工地干活时,因机械事故,他的左大腿骨被夹断,当即到高新区医院住院治疗,6月25日施工队队长口头通知他出院回家休养,同时停止了医疗费的支付。徐某的伤病未愈被强迫出院,其亲属一时不知所措,只得先到处借钱垫付医疗费数千元。7月5日其父到西安市总工会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服务站咨询,他儿子伤情未愈,目前该咋办?
  接待人员详细询问并查看了有关证明材料后得知,徐某是2005年7月9日经人介绍到陕西某建筑机械租赁公司打工,担任塔吊司机(有驾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6月1日下午7时许,在高新开发区某建筑工地施工时,塔吊大臂前端出现故障,徐某前去维修时不慎将左腿夹在小车笼子和电机的缝隙,从20米高的塔吊上抢救下来后被送往高新区医院,医生诊断为“左股骨中下端骨折”。
  根据徐某受伤的情况可以看出:1、徐某在用人单位任塔吊司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属工伤,故应由用人单位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故意拖延不报。徐某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等。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依法认定为工伤后,依据工伤认定通知书,可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等。
  徐某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应当依据工伤认定通知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等级,可享受有关待遇。
  徐某的工伤鉴定做出后,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兑付有关工伤待遇时,徐某可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法强制执行。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无疑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其中明确提出,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然而,徐某所在的建筑机械租赁公司公然不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将徐某送到医院后只支付了25天的住院医疗费,就什么也不管了,一不申报工伤认定,二不继续支付医疗费用,三是强迫徐某提前出院回家休养,四不支付工资及生活费。如此就想不了了之,显然是于法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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