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今年7月1日起,在江苏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享受以前只有城镇职工才有的失业保险待遇。对所有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江苏省为了消除农民工待遇差别而新出台的一项举措。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近发布的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明确指出: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本省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该办法规定,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和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前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未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前,失业保险待遇为按此前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根据该办法,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月领取,由其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通知失业的农村劳动者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失业保险待遇经费划转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