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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车轮吞噬农民工  工亡认定起纷争——宁陕县一起农民工工伤争议的调查
2006-07-20 09:49: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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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宁陕县筒车湾的刘春娥失去丈夫后的一个多月,和婆婆、公公寄居在亲戚家里,为了给丈夫的死讨个说法,家里已经背负了数万元的债务。
  今年4月9日,刘春娥的丈夫阮仕斌经人介绍给西汉高速公路第二十合同段项目部路桥工程队开水泥罐车,双方约定月工资1300元,此后,阮仕斌一直在工地开水泥罐车。6月2日,阮仕斌和同事宋成林受路桥工程队之命,开车前往蓝商高速公路C7标段。当水泥罐车行至307省道柞水段时,发生故障,阮仕斌随后在修车时发生意外,车辆前滑致使他被车轮轧伤,经商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的代理人认为:这本来是一个事实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伤死亡事故。但是事故发生后,西汉高速公路第二十合同段项目部路桥工程队至今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申报劳动关系和工伤(工亡)确认,也不支付安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偿金和抚养费等。
  无奈之下,刘春娥的代理人欲以工伤死亡赔偿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因为没有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刘春娥于6月16日向宁陕县人事劳动局提出对阮仕斌的工伤(工亡)认定申请,7月7日,在提出申请的21日后,宁陕县人劳局给她送达了一份工亡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阮仕斌与长春路桥西汉高速项目经理部路桥工程队的劳动关系不能确认,无法认定工亡,决定不予受理。然而,长春路桥西汉高速路桥工程队施工即将结束,并将撤离工地、转移财产,有可能使以后的判决难以执行。刘春娥于7月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将路桥工程队的一台挖掘机予以查封,法院当日受理裁定查封,裁定的财产保全期只有15天,而工伤认定迟迟得不到解决。
  7月10日,刘春娥再次向宁陕县人劳局提出劳动关系确认申请,请求对丈夫进行工伤死亡认定,并请求宁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问题的关键在于阮仕斌是否与长春路桥桥梁工程队构成了劳动关系。在刘春娥看来,丈夫已经在工程队开了几个月车,工程队每月都发给他工资,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直至丈夫出事仍然开着水泥罐车,工作的性质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路桥工程队当然要承担责任。记者采访宁陕县人劳局李瑞华副局长,他说,6月2日,阮仕斌开车前往商洛蓝商高速C7标段,工作的地点已经发生变化,而且是桥梁工程队和C7标段之间的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是在从事生产的过程中发生,工资是单次的(工程队给500元,C7标给1000元),不是按月给的,而且送罐车不是他原来从事的工种,经他们调查,用人单位并没有用人资质,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综合后初步认定,阮仕斌和路桥工程队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而无法认定工伤。
  刘春娥的代理人王能发、段晓琪给记者出示了出售水泥罐车的协议,上面标明:长春路桥桥梁工程队(甲方)将西汉20标水泥罐车两台出售给蓝商高速C7标桥梁队(乙方),由甲方派人运送到商洛市C7标工地,司机工资1500元,甲方承担500元,乙方承担1000元。
  事故还牵扯到了另外一个人,路桥工程队的一个分包商宋伟,他是水泥罐车的车主,罐的主人则是路桥工程队。当然,出售水泥罐车是一个整体,并不是可以出售其中的一个。李局长告诉记者,他们在调查过程中没有见到宋伟这个主要当事人。人劳局认为,这次送车是宋伟和阮仕斌之间构成的劳务报酬关系。路桥工程队的负责人更是认为自己什么责任也没有,他和阮仕斌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刘春娥的另一代理人廖应明说:不管莫有桂(工程队队长)和宋伟之间的利益是如何分配的,送车一事是他们共同让阮仕斌完成的,协议上还盖有路桥工程队的公章,阮仕斌一直在履行自己的劳动责任,事实劳动关系很清楚。
  记者了解到,刘春娥是6月16日向宁陕县人劳局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但是人劳局在7月7日才给当事人书面通知不予受理。按照规定,不予受理应该在7日之内给出答复。李局长给记者查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但这并不是不予受理的期限。迟迟得不到工伤认定,法院就不能受理案件,死者家属索赔就成为空谈,更为要紧的是长春路桥桥梁队已经干完了这里的工程,马上就要离开陕西到外省施工。死者家属向记者反映,县人劳局有意拖延认定时间,等财产保全期过后,路桥队就可以拿走被查封的挖掘机,维权的成本将会加大。县人劳局是否有意拖延办案时间,记者不得而知,但是李局长始终给记者说他们从来都是为弱势群体着想的,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据死者家属向记者反映:人事劳动局在接受申请的同时,还向当事人收取了1500元的工伤认定调查费,打的是一个白条,打白条的人是劳动仲裁股的股长柴寅生。记者就此向李局长求证,李局长认为有这个事情。他说,安康市劳动部门专门下发过一个文件,说本县内调查不收取费用,但是因为县外办理案件费用比较大,工作中可以收取一些调查费、勘验费、交通费、差旅费等,但是没有具体的标准。记者要求看一下这份材料,柴股长却没有找到。为什么会给当事人打白条,李局长向记者解释道:这个案子比较复杂,当事人的家庭也比较困难,我们把费用降到最低,如果没有花完,就可以退给当事人。但他又说,这个案子我们是仲裁提前介入的,一旦认定工伤必然进行仲裁,一部分的调查费也可以当作仲裁费。记者了解到,刘春娥7月10日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并没有被收取仲裁费。记者问,就算是仲裁费也应该提供国家正式的发票凭证,为什么还是一个白条,这个钱入账了吗?李副局长说,他们花这些钱都是有记录的,如果按照仲裁费缴纳,就全部上交,即使花不完也不能给当事人退还了。   
  记者随后采访了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特邀法律顾问、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他说,路桥工程队已经和阮仕斌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到事故发生时并未结束劳动关系,即使是西汉二十标段路桥工程队向蓝商高速C7标段出售罐车是经济合同,这也和阮仕斌无关,他仍然在履行开水泥罐车的工作职责,发生事故应当认定工伤死亡,但是赔偿应当是路桥工程队和蓝商C7标段共同承担。
  7月12日,宁陕县人事劳动局还是不确认阮仕斌和长春路桥工程队的劳动关系。宁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受理劳动仲裁,并将在近期开庭审理。
  记者还了解到,7月13日,宁陕县人劳局李瑞华副局长收取当事人案件受理费和预交处理费1520元,并未给当事人开具任何凭证。
  时至今日,仍没有任何人给过死者家属一分钱赔偿。不知道刘春娥还要等多久?

关键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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