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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执行判决起争议七职工再上公堂
2006-07-17 10:47: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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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本报曾多次报道过的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员工叶建军等9人,因与华联公司除名争议一案的官司打了10年之久,终于在今年2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蒋晓红等8人胜诉,惟独判决叶建军1人败诉。然而判决生效后,华联公司以种种借口到如今仍使判决事项落实不了,迫使蒋晓红等7人不得不再次拿起法律武器与厂方在莲湖区法院和省劳动仲裁庭对簿公堂。
  在省内外引起广泛关注的这一劳动争议案件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6年2月22日分别向蒋晓红等8人下发了胜诉判决书,判决内容有二:一是撤销西安华联公司于1995年11月30日对蒋晓红等8人的除名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华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蒋晓红等恢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按有关部门规定,为蒋晓红等8人补交从1994年4月起的社会保险金;二是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华联公司支付蒋晓红等自1994年5月至2006年2月共计141个月生活费18904元。
  判决生效后,蒋晓红等8名胜诉者,多次到单位与领导协商,其中刘华提出要买断工龄,由华联公司支付4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和企业终止关系,对此,华联公司表示同意,而对于其他7人要求按判决执行,华联同意恢复其劳动关系,但只给每人签订一年限期的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安排工作,另外判决补发生活费至2006年2月,因判决没有写明以后如不安排工作应按月发给生活费的指令,故以后的生活费不予考虑。
  对于华联“恢复员工劳动关系,但只给每人签订一年期限”的决定,7名胜诉职工认为他们都是在华联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老工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华联公司只给签一年期限的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而搁置;另外判决为7人补缴从1994年4月起的社会保险金,华联公司于2006年4月向他们7人各自收取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金5000元,判决判给他们的生活费是以各个时期每月西安地区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但华联公司从他们仅有的生活费中扣除了个人应缴的部分,员工均认为这是不妥的。
  多年来曾一直关注此案进展、并为受害职工提供法律支持的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干部赵延祥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无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依据本条法律规定,7名胜诉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华联公司只同意给7人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有悖于法律的;对于判决补缴从1994年4月起的社会保险金问题,由于华联公司已收取了原告从1994年4月至2006年底的个人应缴部分的5000余元社会保险金。他认为判决给他们的生活费,是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而不是工人应享有的最低工资的75%生活费标准,华联公司的做法不妥。而依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关键词:|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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