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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别忘注明职业病危害
2006-05-17 10:00:4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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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悉,由于部分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职业病诊断过程困难重重,这种现象比较普遍。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为职业病有一定的潜伏期,在经过较长时间后,才会表现出来。据我省从事职业病诊治的专家介绍,以后几年会是职业病发病的高发期。省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的孙吉宁告诉记者,职业病患者的投诉比较多。当他问这些人在哪个单位从事劳动、企业的法人代表是谁,大多是一问三不知,而这些投诉人大多是农民工,几乎都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并没有说明从事的工作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在从事一些有毒有害工种时,不知道掌握证据,一旦离开单位,发现得了职业病,却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单位患上的职业病。
    省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的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由于现在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大,在从事一些有毒有害工种时,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关键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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