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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5 09:44: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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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新近掌握的情况提醒广大劳动者:一些单位用“一刀切”的办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应警惕自己的加班费被这种做法“打折”。上海市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近日有不少企业自行规定: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每小时5元计发。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出,这种“一律按照”、“统一执行”的“一刀切”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损害了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说句真心话,作为一个劳动者,我由衷地感谢劳动部门的提醒。特别是五一期间,那些继续奋战在自己劳动岗位的劳动者,对于这一句温馨提醒,更是感动万分。但是,劳动保障部门仅有提醒是不够的,作为替劳动者维权的政府监管部门,决不能仅用一句温馨提醒来安慰劳动者,最重要的是,应该付诸实际行动,对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坚决说不。
    作为一个劳动者,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得十分清楚,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但必须不低于同类型加班的法定加班工资标准,即不能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可是,有多少用人单位做到了?恐怕不多。这些违法的用人单位,又有多少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违法成本?恐怕也不多。因此,劳动保障部门的善意提醒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中听不中用,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能是画饼充饥,解决不了问题。因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需劳动保障部门的全力介入才能得到维护。
    笔者认为,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在节日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该积极进入用人单位,深入劳动一线,了解节日期间劳动者的加班情况,对节日加班来一次普查,做好备案登记,节后对那些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企业,除了督促他们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应得报酬,还应对那些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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