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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省总工会召集各方代表  热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6-04-20 13:04: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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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充分听取各界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日前,省总工会召开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座谈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劳动部门、劳动模范、专家学者、律师、劳动者和工会各方代表聚集一堂,集思广益,大家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裁员的人数限制问题成为讨论的热点
    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协商一致。大家在讨论中一致认为,此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及《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规定用人单位只要裁减人员就需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协商一致。
    省煤矿工会副主席刘松龄认为此项规定极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建议将草案中“50人以上”去掉。
    西飞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尚喜林建议,以用人单位在册职工总数分人数段按不同的比例数作为限定为宜。
    省地方电力工会副主席汤世宏认为,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规模大小、人数多少等因素。
                      难以适应非全日制用工和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者之一,西北政法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德成教授认为,整个《劳动合同法(草案)》条文涉及的基本上是正规的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难以适用于越来越多的非正规的、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他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条文中明确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具体规定。此外,草案对双重劳动关系没有作深入的规定,仍然难以操作。他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应考虑加入这部分内容,并针对不同的情况作以细化。
                              法律责任需要细化
    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上、命令性、禁止性的行为模式,要有法律责任与之对应,但目前草案中法律责任不够具体。
    西安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志认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这一条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未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应承担哪些责任?
    宝鸡市总工会主席齐桢说,第五十五条对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一定要使违法的成本远远高于其不当收益。如:对恶意欠薪行为,规定50%-100%的惩罚性赔偿是不够的,应修改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同时,应对恶意欠薪的行为做出立法解释。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合法
    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表述不准确,许多发言者建议应修改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与工会平等协商后,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咸阳市总工会主席何彩娥认为,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应将“严重”的程度进行法律界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劳动关系确认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举证问题上,劳动者难以举证时,多数代表建议实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应吸收劳动部关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宝鸡卷烟厂职工王玉柱认为,应明确劳动者有复议权和诉讼权,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应将集体合同作专章规定
    目前,草案涉及的集体合同内容,散落在各章中,内容也比较简单,大家建议对集体合同作专章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两种制度的相互协调,有利于明确界定与规范集体合同,彰显集体合同制度的独特性和重要性,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劳动报酬和劳动定额问题
    草案第十一条第(六)项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建议细化工资报酬规定,明确工资的构成、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因此应明确规定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要合理,防止企业随意提高劳动定额、肆意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人工资。
    五环集团职工梁亚红认为,草案中工资报酬的规定太笼统,应该进一步细化,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等内容也应写入劳动合同法。
关键词:|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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