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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我省职工为劳动合同立法建言
2006-04-13 00:12: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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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我省广大职工和工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讨论,踊跃发表意见。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向职工宣传《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职工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省总工会通过各级工会开展调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收集到一些职工对《劳动合同法(草案)》部分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职工工资应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
    很多职工反映,工资报酬和劳动定额应该成为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必备条款,但草案第十一条第(六)项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建议细化工资报酬规定,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数额和计算方法,杜绝劳动合同中只按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工资的问题。应增加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的规定,确保企业职工尤其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能够随经济发展得到提高;明确规定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要合理,防止企业随意提高劳动定额、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人工资的问题。
    现在很多企业中存在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尽管从事相同的工作,待遇有着极大的差异。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关系确认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如不能充分证明,即视为存在劳动关系。认为用人单位相对占优势地位,拥有各种资料,更有条件履行举证义务。建议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改制,让职工先签订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老职工的劳动合同。为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累计工龄满二十年,或者同一单位的劳动合同连续签订几次后,再次签订时,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存在试用期滥用的问题,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什么样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草案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最低三个月太短,建议规定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才能约定试用期。
                   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中,没有将社会保险纳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取消劳动力派遣
    草案第十二条、四十九条、五十条都就劳动力派遣这一具体用工形式作出了规定。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力派遣是一种畸形的用工形式,彻底动摇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劳动力派遣这种形式,用人单位躲避风险、逃避责任,派遣单位追求到了经济利益,唯有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
                        裁员需与工会协商一致
    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协商一致。此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草案予以调整。
    此规定与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是相抵触的。应当规定用人单位只要裁减人员就需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
    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修改。建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才可执行。
                              集体合同
    很多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将“集体合同”专列一章。草案应增加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与相应的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参与集体合同的指导,并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建议一方面要加强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对屡次违反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司法强制措施。应该增加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建立劳动合同事前介入机制。应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有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报请审查。 

关键词:|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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