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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维权不能内外有别
2006-04-12 10:19: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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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在对有关部门的执法维权情况调查时发现,本地企业职工投诉的受案处理率达95%以上,而对外资、招标企业侵权案件的处理不足30%,出现了执法维权内外有别的不正常现象。
  依法维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不论是哪个企业,侵害了职工的权益都应受到处理,岂能内外有别。据了解,有的地方对外资、招商企业的侵权处理总是网开一面,接到招商企业职工的投诉后,常常和稀泥、冷处理,或拖着不办,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做起了职工的工作,要职工顾全大局,维护招商环境,生怕得罪了投资商,使招商企业的用工、经营等行为难以受到法律的约束。
执法维权内外有别,是一种畸形的招商观,是把法律法规作为招商的优惠条件,是以损害法律尊严、牺牲职工利益来博取投资商的欢心。这种做法势必会使招商企业凌驾于法律之上,助长他们的侵权行为,是以营造招商环境为名损害经济建设的大环境。
执法维权内外有别,首先使法律失去了严肃性、失去了公平,使人误以为法律法规是可变的,可以因企因人而异。有了这样的内外之别,少数招商企业就会肆意地侵权,就会把法律法规不当回事,无形中助长了招商企业违法违规的胆量、傲气和骄气,给政府部门的执法带来难度。其次,也会使本地企业心不平、气不顺,觉得政府部门对企业是两种政策、双重标准,不利于企业间的团结协作、和睦相处。更会使招商企业的职工失去法律的保障。
  作为政府部门,当然要给外来企业一些政策上的优惠,从而营造良好的招商环境。但这绝不是以法律作优惠,不能以损害职工利益为代价。不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来企业都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与义务,政府部门的维权也是对所有企业职工而言,如果给招商企业以法律的“豁免权”,那么,谁还敢到招商企业去求职、工作?与其说内外有别是营造招商环境,不如说是有害招商环境,职工不敢到招商企业工作,投资商的生产经营就会无法正常运转,经济效益也就很难得到保证,反而从根本上损害了投资商的利益。内外有别也会让投资商担心受怕,既然法律都能内外有别,谁能保证地方有关部门不会有变脸的一天,投资商怎敢再来投资办企业。
  因此,执法维权必须一视同仁,不可内外有别。否则,对地方、对职工、对外商均有害无益。
关键词:|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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