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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如此除名是否合法
2006-04-03 10:21: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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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
  2004年5月份,我所在的工厂因面临困境给职工放了长假。去年厂方在本厂宣传栏上发布公告,要求所有放假的职工按要求时间回厂上班,我因为未看到公告,没能按时回厂。后来厂里以无故旷工为由将我除名,请问,厂里对我的除名是否合法?                                汉中读者   王平
王平同志:
  你们厂的做法是违法的,属于不当除名。根据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封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纪职工按有关规定作除名处理。而你所在的厂方在未履行必要的程序前,直接张贴公告通知放假职工回厂上班是程序违法,也是无效的,以此作出对职工的除名决定,更是显失公平。你可就此与厂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驳回厂里的除名决定,并合理安排你的工作。否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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