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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扣发七年退休金仲裁部门判补发
2006-04-03 10:16:1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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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与原单位因退休金发放引发的争议属不属于劳动争议?一时间出现了两种分歧,最近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遇到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王某是咸阳一家企业医院的收费员,1997年11月退休。1998年9月,厂方怀疑王某退休前涉嫌贪污公款,就让厂公安处传唤并监视其居住。1999年4月30日检察院正式批捕王某,后因证据不足,2004年12月2日检察院撤销了对王某的逮捕决定,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2005年12月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厂方自1999年2月停发了王某的退休费。实行退休金社会化发放后,企业仍一直扣发其养老金。
  王某于2005年12月向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
  仲裁委审理此案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申诉人系退休职工,与厂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厂方辩称,申诉人退休后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自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政府统筹部门支付。因此,申诉人提出的所谓劳动争议,不属劳动争议管辖范围;况且,公安机关仍在侦查,法院并没有判定申诉人无罪,检察院撤销批捕决定也有一年多了,仲裁的诉讼时效已过。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职工退休后虽然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案件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起的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9号)文件精神,退休职工与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属劳动争议,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发放虽实行社会化管理,但企业从中扣发职工的退休金争议仍属劳动争议。被诉人扣发申诉人的养老金,且无证据证明被诉人明确告知不给申诉人、及其行为对申诉人造成连续侵权的事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未超过时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规定,申诉人在被检察机关撤销强制实施后,被诉人应即对停发申诉人的养老金予以补发。被诉人以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审查为由,继续扣发申诉人的养老金,违反了上述法规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扣发的养老金应当予以补发。
[仲裁结果]
  2006年3月3日,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咸劳仲案字[2006]4号):裁决生效10日内,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1999年2月至2006年2月退休费共计53952.5元,从2006年3月起被诉人按标准逐月发放申诉人退休费;裁决生效10日内,被诉人退还申诉人医保卡;驳回申诉人其它请求。

关键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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