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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反歧视亟需写进《劳动合同法》
2006-03-27 10:39: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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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劳动者,我对《劳动合同法》充满了期待。迫不及待地通读完《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令我遗憾的是,关于反歧视的条款一个没有,就连现行《劳动法》里关于就业平等的规定也没有。在当今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我认为不立法明令禁止,便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难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而给社会安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在现行的《劳动法》里面,总则里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第二章,也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如此模糊的笼统表述缺乏实施机制和惩罚性规定,加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和就业门槛及维权的高风险,造成了姓氏歧视、生肖歧视、酒量歧视、舞技歧视、血型歧视、身高歧视、籍贯歧视、相貌歧视……等等,可谓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但如此非人道的职场门槛,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就算告上法庭,也不能让歧视者付出必要的代价。2005年,尚在试用期的唐女士因怀孕被商务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取消了录用资格,她怒上法庭去说理,仅索要一元钱精神损失费。如此低廉成本的歧视在客观上怂恿了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使受害者缺乏维权动力。
  而在美国,就有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一到涉嫌就业歧视,就会让违反者付出法律代价和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有这样一个例子,美国的祖布雷克女士曾是华尔街瑞士银行的一名雇员,三年前男上司认为她“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了她。祖布雷克女士提起性别歧视诉讼,日前,这场长达三年的诉讼终于结束,法院判决瑞士银行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赔偿金。还有一些国家在就业歧视方面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如加拿大的《人权法(1981年)》第一部分第四条,禁止在招聘中以下列理由歧视应聘者:种族、民族、出生地、肤色、出身、国籍、信仰、性别、性倾向、年龄、犯罪记录、婚姻状况、家庭和残疾,并有合理的惩戒措施。如此具体的细则和惩戒措施,对促进就业平等起到了良性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就业歧视横行的情况下,我们因就业歧视而蒙受诸多痛苦,唯有对当下的政策进行再思考,才能够防止那些歧视行为对自由就业的种种威胁。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中制定有关就业平等、反对就业歧视的专项条款和详细的实施细则,并着力于解决法律规定的歧视性后果,毕竟惩罚性规定有助于激励受害者主动维权,并且对歧视者起到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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