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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湖南“老工伤”有了新待遇
2006-03-20 23:51:5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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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如何解决“老工伤”的过渡问题?日前,湖南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启动前发生的1-4级伤残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中的1-6级伤残人员的待遇计发和资金列支渠道。
  《意见》规定,非关闭破产企业中,在2004年5月有31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工残人员,不再办理工残退休。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2004年5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6级、2004年6月1日后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6级的伤残人员,分别按《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或《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享受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依法破产企业中1-4级工残人员的待遇按政策性破产企业中的工残人员待遇规定执行。计发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关键词:|老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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