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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为农民工建立求职登记卡 西安市新城区劳动局
2006-03-20 23:51: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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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本报多次关注的刘华、叶建军等10名工人诉西安华联制皮公司劳动争议案,在历经十年的抗争后,近日有了结果:西安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刘华等9名工人胜诉,恢复劳动关系,叶建军一人败诉。
  据介绍,原西安市人民制革厂1992年与桦连(香港)有限公司合资成立西安华联制皮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该公司建成投产前,西安市人民制革厂分批将其多数职工“调入”该公司。但该公司未与刘华等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995年11月10日又以华联人字(1995)007号文件对刘华等32名员工作出除名,但始终未将该决定通知本人。直到1998年8月,这些职工上访时才在市外企工会见到该企业拿来的相关文件和被除名员工花名册复印件。
  为了争取自己的劳动权利,在西安市总工会的帮助下,30名丢掉饭碗的员工于1998年9月向省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1月,刘华等19人的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刘华等10名职工分别于1998年12月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
  莲湖法院审理后,判决撤消了华联公司的除名决定,并要求给他们恢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刘华等职工不服,仍以原审诉称事实和理由提起上诉,请求补办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及住房积金手续,补发工资,加付赔偿费、经济和精神损失费。
  此次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华联公司除名决定认定刘华等旷工事实和理由缺乏,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从而对他们要求补办三金要求予以支持,但对要求补发工资的要求,以“因刘华没有向原单位提供劳动”为由未予支持,对要求补办住房积金手续,加付赔偿费、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等请求予以驳回。
  叶建军是此案的唯一败诉者,西安市中院认为他虽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未能履行请假手续就不到单位上班,“除名决定虽未送达, 但仅是程序上的问题”,因而不但驳回了叶的所有请求,并判决其承担诉讼费用。对此,他不服判决已准备申诉。

关键词:|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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