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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这个打工妹为何讨薪不得
2006-03-16 12:45: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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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员工工资,延长工时不付报酬,或发生工伤后不付药费、不认定工伤,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引起社会广泛同情。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农民工也因自身的原因,造成个人权益难以维护。最近记者在西安市总采访时发现一位从周至县进城做家政的女农民工就属这种情况。
    这位名叫李英的女工,是经某家政公司介绍,在高新区一个家庭做家政工作。干到12天时,她自己提出不干了。按照同主人的口头协议应付给她214元工资,实际只给了150元,她要求补足214元,主人不给,找介绍工作的家政公司反映,家政公司也不管,只好来到市总工会信访室反映,请求帮助。
  信访接待人员同某家政公司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回答说:确有其事,但事实并不是李英所反映的那样,李英当时到这家做家政时,家政公司、李英与客户三方口头约定,最少要干一个月时间,干不够一个月不付工钱。结果她只干了12天就不干了,按口头约定,客户可以不给她付工资,实际上客户付给她150元,还给她买了20元的东西没问她要钱,算下来是170元。她在工作中不主动,不负责任,同客户关系处理不好,客户对她工作有意见。如主人的小孩吐到地上,老太太让她用拖把拖一下,她不但不拖,还不高兴。还有用客户家的电话同别人聊天。她的工作虽然不尽职尽责,客户不满意,也没有批评她,她反倒中途不干了,不执行口头协议,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客户很有意见,你们可以找客户了解。对家政公司谈的情况,接待人员立即向李英进行核实,她承认是事实。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还说:李英来西安做家政工作不到半年,换过8个客户,最短的只干了一天。她不学习技术,不适应城市要求,虽经公司多次帮助,仍然没有多大新变化,公司已不准备用她了。
  从李英做家政工作讨薪这件事,引起我们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一些思考,大致有五个方面:
  一、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自身的权益难维护。农民工只有知道了按照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她虽然没有同客户签订劳动合同,但同家政公司、客户三方有口头约定,最少要干一个月,否则不付工资。而她只干了12天就辞职,客户未全额付给她214元工资,如果客户坚持按口头约定不给她付工资,她也没有办法。最后她只好放弃要求,说:“咱不懂法,也不知道该怎么说。”
  二、工作不安心,不做好本职工作,就业岗位难于保证。在城市就业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找一份工作很不容易,应该珍惜就业的机会,积极努力工作,不要这山望着那山高,频繁更换单位。她不到半年时间换了8个客户,最短时间只干了一天,这样三天两头换人家,就难以保证有个安稳的工作。
  三、家政服务人员与客户关系不和谐,难以取得客户的认可。家政服务人员要耐心细致,尊老爱幼,善于与人相处,搞好工作。可是客户老太太让她把小孩吐到地上的东西,用拖把拖一下,她不但不拖,反而不高兴。这样的工作态度怎能取得客户的满意,客户肯定是有意见的。
  四、不爱岗敬业,不提高职业技能,就会失去就业的竞争能力。爱岗敬业是一个从业者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不但要热爱本职工作,而且工作要尽心尽力,还要刻苦钻研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职业能力,才能增强就业的竞争能力。而她缺乏对本职工作的热爱和钻研,只凭自己在农村做家务活的习惯方法对待城里人的生活方式,不能适应城市生活,抱着“能干了干、不能干了就走人”的思想。这样既无技能、又不热爱本职工作的人,怎能找到一个称心如意、比较稳定的工作呢?
  五、做不到诚实守信,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诚实守信是做人之本,也是从业之本,应该不作假,要讲信用。她却背着主人,常用主人家的电话同别人聊天,增加了主人的开支,虽被主人发现并未批评她,但客户心里不满意,对她有意见。
  综上所述,为了使进城务工人员能够在劳动就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找到一个称心如意、收入可观的工作,我们提醒广大农民工一定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关键词:|这个打工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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